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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事故责任追究"悬空"现象
发布时间:2008-01-22 1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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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2日上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针对在追究责任中“施之于宽”、“施之于软”的现象,高检、高法部门出台了《关于处理矿山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有记者提问:“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在重大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非常高。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中存在的悬空现象,您认为应该如何从综合治理角度给予解决?”

  李毅中说,在2006年6、7月份,当时由监察部牵头,高检、高法、公安、司法、安监曾经对几个省重特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进行了调查和追究,没有进行自查。汇总起来确实有你刚才说的这种状况。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存在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放过,向中央国务院做了报告,同时也加强了自身的工作,并且酝酿成立一个部际协调机构。

  李毅中介绍,高检、高法在内部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首先是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六》,高检、高法部门出台了《关于处理矿山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是针对在追究责任中“施之于宽”、“施之于软”的现象加大力度,最近处理的一些事故,大家可以看到实刑为多、缓刑为少。这都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

  李毅中说,在《刑法修正案六》和《司法解释》里的要点一是提高了量刑标准,二是数罪并罚,三是规定了哪些是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情节,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具有可操作性,司法部门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使这个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得到了社会的公认。今后依法依规处理安全生产形势追究责任会做得更好。(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来源:正义网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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