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社会

为什么讨工钱总要如此血腥
作者:刘洪波   发布时间:2008-01-23 14:30:33

AD IN PAGE
    工人讨薪,不算了不得的新闻。讨薪挨打,也不算了不得的新闻。

  或许正是因此,今年温州工人李才富被追打致死、南京工人王超讨薪被砍掉手臂,我竟然没有看到评论家们扑将过去。

  可能话确实已经说完了,可能讨薪已经“正常化”了,可能讨薪已经成了社会的年夜饭,不吃年夜饭是不像样子的,没有讨薪,我们这个社会就不像要过年了。

  我知道,打死也好,砍手也好,事情都会处理到“工人情绪基本稳定”的状态,“情绪稳定”就像一个仪式。然而,只把打死和砍手的报道一看,我的情绪就很不稳定了。

  我不知道一个人索要自己的工钱,怎么会被打死,李才富的家人将会过一个没有才富的春节,在被追打而溺水的那一刻,李才富对这个社会有何感受?手臂被刀砍落,这个镜头如果出现在电影上,也够暴力。你也有手臂,请想像它被钢刀砍落在地,你会不寒而栗。

  这样的讨薪,哪里有一点主张权利的影子呢?按月拿到足额工资,这是权利。发生欠薪,已是权利被损害;当工人讨薪时,面对的却是追打和砍杀。这就是权利的写照。今天,不知有多少为非作歹者,他们往往在众目睽睽下得逞,扬长而去;今天,又不知有多少被踩在泥里的人,稍一声张,就丢掉性命或者被砍掉手臂。对此,人们都是“情绪稳定”的:看人行凶,情绪稳定;被人侵犯,情绪稳定。我觉得这种情绪真是神奇。

  打死李才富的企业主已经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砍掉王超手臂的中建五局几名雇佣人员有的已落网,有的正在被追缉,但讨薪的故事当然仍不能终结,正如总理为工人讨工钱没有使讨薪终结,正如爬高塔、爬高楼没有使讨薪终结一样。我想,自从“按月足额获得报酬”不再是劳动的规律,就注定了讨薪者已经被抛进了深渊,他们不再被一般的劳动关系保护,而是成为一个个案例,先劳动,再讨薪,讨到了,他要欢笑,好像劳动以后本来就要讨薪一样,讨不到,他也不能情绪激动,而要相信“问题总是能够解决的”。他以一己之身与企业主或工头周旋,他的身后据说就是法律和政府,法律和政府为何没有能够让企业主按期支付工钱,谁又知道。

  中国的发展迅猛异常,优势之一就是劳动力低廉。我不知道,可以欠薪,可以砍杀讨薪者,可以不给工钱,是否也算是我们的发展优势。所幸的是,现在,发生了砍杀讨薪工人事件的中建五局已被逐出南京市场。

  如果所有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都将被逐出市场,我们原本无须看到这种每年一度的讨薪风潮。这样,或许会损伤我们的“发展优势”,但如果连基本的劳动报酬权都不能保障,这样的优势岂不与“血煤”、“血钻”一样肮脏?

  “黑心老板”,以及类似中建五局这样堂皇的“国字号企业”,固然是令人厌恶的,但是欠薪已经成了普遍现象,我很难认为应该被质问的只是“黑心老板”或者企业,而是社会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权利保护水平。如果工人的劳动报酬权整体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如果获得报酬不是天经地义,那么政府、法律在什么地方?

  我从来不为“有关部门帮助打工者讨工钱”而感动,它们的责任在于不让欠薪普遍发生,而不是让欠薪演为痼疾,再去帮几个打工者讨到工钱。我也不会为“迅即追缉凶手”而感动,邪恶与戾气要积累到怎样的程度,才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去砍杀讨工钱的人,戾气能够日积月累,难道是“迅即追缉凶手”可以抵消的吗?

  请不要孤立地看待欠薪讨薪现象。欠薪不绝,是治理的失败、法律的失败;讨薪被打,是社会正义被颠覆的结果。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黎虹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当地升学难返乡就读也不易 民工子女书该怎么读 ·浅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关问题
·天津:有突出贡献技师享受政府津贴 ·规避社保的龙头老大怎具社会责任感?!
·从司法角度看经营者社会责任缺失风险预防 ·北京:4家用人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通报
·广州实施工资倍增计划:工资将每年递增12%以上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调至960元 为内地最高
·全总副主席:实施劳合法并非意味着“铁饭碗” ·全总副主席: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签订率超八成
·7天化解劳资纠纷 南通开发区法院快速维权赢民心 ·《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完成 职工工资协商确定
·北京劳动局规定拒绝就业三次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企业比工人急 广州春节后招工难致部分企业提薪
·深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0年工会组建率将逾80%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拒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