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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查封物品被转移 执行法官在雪地里守一夜
作者:李惠民 韩献忠   发布时间:2008-01-24 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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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1月23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标的279万多元的执行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去年12月19日,宜阳县法院受理了赵学魁等7人申请执行洛阳恒基铝业有限公司一案,案值包括标的款、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279万多元。赵学魁等7人原来都是恒基铝业的员工,在恒基铝业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代恒基铝业垫付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共计256.5万多元。后7人因故离开恒基铝业,在请求恒基铝业支付上述款项时遭到拒绝,7人遂分别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2007年7月10日,宜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7份判决,限被告洛阳恒基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各种款项256.5万多元,并支付从2007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最迟至判决生效后的第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除一名原告承担200多元外,其余56400元由被告承担。恒基铝业不服上述判决,上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洛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基铝业并没有主动履行给付金钱的法律义务,赵学魁等7人遂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将7申请人的案子并案执行。该院立即向被执行人恒基铝业送达了执行通知。该公司总经理表示,因董事长(法人)未授权,他无权履行给付的法律义务。但他承诺:立即向董事长(法人)请示,一有答复,将尽快履行。但随后数天没有音讯。12月27日,法院冻结了恒基铝业在商业银行、工商银行的两个账户,复印了近期恒基铝业的进出账目,发现最近6天内还有数百万元资金进出,但冻结的账户上仅余1万多元。接着,法院又扣押了恒基铝业的帕萨特、别克两辆轿车,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

    2008年1月8日,为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阳县法院查封了恒基铝业的生产的900吨氢氧化铝产品。但随后申请人就反映,恒基铝业一直在销售被扣押的产品。

    1月15日下午,执行局全体被人员在副院长丁建芳的带领下,冒雪赶到恒基铝业。他们本着既不影响企业生产、激化矛盾,又保证执行到位的原则,强制执行。由于该企业法人仍在外地,总经理避而不见,企业其他人又不愿意承担责任,直到天黑,执行也没有结果。执行人员无奈,最终依法将产品库房予以查封。一辆正在装载被扣押产品的汽车,因驾驶员不听执行人员劝阻,汽车被封于库房内。夜里,主办此案的执行员郭光辉等人为防止有人私自启封,在雪地里守护了一夜。

    由于恒基铝业是宜阳县的重点企业,担负着支持宜阳经济发展的大任,县委书记谭建忠得知此事后十分重视,多次打电话给执行人员和恒基铝业负责人协调。16日,大雪不止。谭书记早早就来到了恒基铝业,亲自给企业法人打电话,讲清利害。在谭书记的协调下,法人立即授权总经理全权处理该执行案件。

    当日上午,申请人和恒基铝业本着自愿的原则“谈判”,并于下午2点多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恒基铝业用1215吨该企业生产的氢氧化铝产品抵顶应支付的279万余元标的等款。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当天下午,申请人就拉走了80吨氢氧化铝产品,恒基铝业也开走了被扣的2辆车,执行人员解冻了账户。

    23日,随着申请人拉出的最后一车氢氧化铝,这起279万余元的执行案子,划上了句号。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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