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刑事审判

少年被打三天后猝死在家中
湖北首例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宣判
作者:张芳 凃莉   发布时间:2008-01-25 09:14:38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罪上诉案,对被告人邹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该案系湖北省首例报最高人民法院并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案件,同时也是我国首例因脑、心脏病理学改变等复杂死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

    2004年9月24日,被告人邹某的一名同校女生怀疑同班男生李某偷窥其弯腰时露出的后背,便将此事告诉了邹某,邹某即邀约超某教训李某,超某又邀约4人(均系未成年人)对李某进行殴打,3天后,李某在家中死亡。

    案发后经3家司法鉴定部门对李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分别得出:李某死亡符合青壮年猝死症特征、殴打行为是引起死亡的诱因、殴打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等3种不同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采纳了其中一种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认定殴打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邹某是主犯,无其他减轻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邹某等被告人认为法院所依据的司法鉴定结论有误,对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武汉中院受理此案后,一方面根据一审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疑点要求权威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证明李某符合因脑、心脏病理学改变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邹某等人的伤害行为仅是导致被害人李某死亡的诱发或者促发因素;另一方面,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数10次的调解,邹某亲属主动要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数额,邹某也向被害人家属作了真诚的忏悔与道歉,终于取得被害人家属对邹某的谅解。依据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邹某无其他减轻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通常情况下只能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法院根据本案法医鉴定结论发生变化以及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邹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武汉市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原审对邹某的量刑,判处邹某有期徒刑5年的二审判决生效。李某家属也感谢法院所做的大量工作,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编辑:陈思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罪刑均衡的建构与实现 ·论刑法上的禁止重合评价原则
·中国量刑建议制度探索八年 不会干扰法官裁判权 ·武汉大学教授16年自费研究攻克“电脑量刑”
·既是犯罪,就应处罚 ·先明确轻微犯罪界线再谈“不捕不诉”
·顺义法院刑事案件院庭长定期问询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免予刑事处罚
·从以功折罪到“赔钱减刑” ·量刑参考道德表现无损法治精神
·量刑前调查报告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浅谈刑事案件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浅议刑事审判中酌定情节的适用 ·“电脑量刑”是媒体误读
·对我国刑事司法中量刑均衡的思考 ·如何更科学更合理地量刑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