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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
商城门口收购二手手机被阻无故迁怒并殴打商户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1-25 1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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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33岁的黑龙江人翟某,伙同他人在丰台木樨园某通讯商城门收购二手手机时遭到商城管理人员的阻扰,无故怀疑并迁怒于商场内的商户梁先生等人,将之打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5年4月4日下午3点多,翟某伙同他人在丰台木樨园某通讯商城门前,因商城管理人员不让他们在此处收购二手手机,遂无故怀疑并迁怒于该商城内的合法商户梁先生兄弟二人,并对梁先生二人进行殴打,致梁先生鼻部钝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并向右侧移位,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致梁先生的弟弟双眼钝挫伤,双眼睑肿胀及皮下出血,左眼外眦部裂伤愈后瘢痕长1.2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将前来劝阻的梁女士打伤,致其左小指锐器伤,伤口愈后瘢痕长2.8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查获。 另查,2005年2月28日晚,翟某在丰台东管头水头庄某餐厅内,以吃饭时手被茶水烫伤为由,伙同他人敲诈被害人夏先生等人2000元,事后翟某分得400元。 庭审过程中,翟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翟某还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翟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从轻量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翟某没有提起上诉。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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