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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干涉司法的界线
有感于温州鹿城区法院所谓“缺席审案”
作者:周曙   发布时间:2008-01-25 11: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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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曝光“浙江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法官缺席审案遭质疑”后,鹿城法院负责人很快作出回应,所谓的缺席审案,不过是核实当事人身份的庭前准备。无端被斥责的法院谦恭表示不能“一夸就笑,一骂就跳”,那意思是这事情澄清一下也就算了。笔者认为,此事背后却有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

  司法需要舆论监督,某种程度上,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确立,有赖于公众通过媒体以及舆论更加准确深入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发现其中的问题,进而确信大多数司法结论的公正性。然而现实之中,我们所闻所见对于司法的舆论监督,很大一部分却带有试图通过媒体的报道向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法院施加压力的主观动机,并以此达到帮助某一方当事人获得胜诉或者其他利益的目的。

  鹿城区法院所谓“缺席审案”便是如此,一方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向记者陈述了并不真实事情经过,他们是想以“搞臭法院”的形式使自己在诉讼中争取到更加有利的地位,记者其实只需要稍加调查和采访便能了解到事情真相,但仍然将错误的事情报道了出去,而之所以如此偏听偏信和不负责任,笔者以为,这其中一定带有记者或者媒体自身强烈的个案目的,即通过舆论施压帮助一方当事人胜诉。显然这种变了味道的舆论监督,已经演变成不折不扣的干涉司法。

  大有好处的舆论监督与有害无益的干涉司法虽然看起来差不多,但却有天壤之别,并且在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界线。舆论监督是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对司法活动中肯、也可能是很尖锐的评判,而干涉司法却是为了个案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媒体记者自身的利益而以舆论的形式向司法者施压;舆论监督应该采取客观中立以及建设性的态度,而干涉司法却往往主观臆断乃至置显而易见的事实于不顾而妄加猜疑。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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