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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蓝极速”纵火案 永远的伤痛
作者:之 凡   发布时间:2008-01-28 09: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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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燃起熊熊大火,25人在大火中丧生,多人受伤。4名未成年的纵火者因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而报复作案,其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

  寒假在家的孩子 请远离网游

   因为埋身网吧,25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蓝极速”在伤痛者的心中成了死亡的代名词。当然,这处幽灵一样的屋舍早已从地平线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新的物体,但是,看不见的伤痕要埋在心里——尽量远离网游,尤其是那些未成年人。

   寒假在即,孩子们离开学校各自回家,这是一段愉快的日子,但是,也是一段值得警惕的时光,因为电脑和网络游戏与孩子太近了。

   未成年人一旦迷上网游,很容易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并有可能导致极端行为。不要忘记“蓝极速”网吧的纵火者,他们就是进出网吧已成习惯,在与服务人员发生摩擦后,用极端手段“杀害”了别人,犯下了滔天大罪。不要忘记天津海河外滩的那家网吧,13岁的少年张潇艺就是在这儿迷上了网游并迷失了自己,而那处藏在商业大厦里的网吧又让这个十几岁的孩子在里边“爽”了36个小时,第二天当他从24楼一跃而下的时候,脸上竟带着“微笑”。

   在张潇艺自杀20天后的2005年1月16日,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在全国启动了“为了明天——青春自护远离网瘾行动”。

   “蓝极速”网吧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已经“物是人非”。火灾遗址早已铲除,新的建筑物正在“蓬勃生长”。但是,人们不会忘记6年前它那幽灵似的样子:大门是铝合金的,镶着毛玻璃,平时隐蔽在一所院子里不被人注意,夜里则点点灯火,忽明忽暗。    

  25名青年学生被烧死

   这座院落里的居民郑某,对2002年6月16日凌晨的那场大火将终生铭记。“从房间往外看,黑烟如柱,只听见稀里哗啦砸窗户声、呼救声和荧光屏爆炸的声音。着火的网吧二层楼顶很快就被大火烧穿,火苗从楼顶上冒出来……”这个亲历者一提起当时的情景还不由自主地要捂住双眼,“太可怕了。”他说。

   这次火灾的幸存者李某是北京科技大学的预科生,事发当夜他和班里十几个同学说好一起去吃粽子,后来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去成,便一起去了“蓝极速”网吧,每人花了12元钱在那儿通宵上网。据李某回忆,网吧是座两层小楼,有100多个座位,一层只有小屋,没有电脑,从一层到二层的楼梯及地面都铺着地毯,二层的一间大屋有个服务台,剩下的7间小屋里都是上网的电脑,当晚到了30多人。

   大概在凌晨3时,李某感觉楼下有一股汽油味往上直蹿,约一分钟以后,他便看到滚滚浓烟从楼梯口冒出来,大家赶快叫来网络管理员,一起跑下去看。大火正在一楼呼呼地燃烧,大家开始逃命。他们跑到楼梯口,发现出路已经被火堵住了,便想从窗户逃。没想到打开窗户后还是无法逃出去,因为外面有护栏。

   李某朝窗户外大声呼救,附近的居民听到后,纷纷前来救援,用螺丝刀等工具卸掉了窗上的螺丝。李某的同学几乎全倒在了网吧里,他命大,逃了出来。“当时我觉得嗓子被烟堵住了,无法呼吸,也无法说话。由于时间过长,我的同学就倒在了网吧里。”李某唏嘘不已。

  纵火犯均是未成年人

   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

   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

   那个亲手点燃汽油的宋某某,放火时是个留着鸡冠头、两侧各染几缕白道的问题少年,后来在少年犯管教所里已经留起了小平头。他回忆起伤天害理的那一幕,痛心不已,他说:“在管教所里,我晚上经常会想起放火那件事,睡不着觉。”

   而纵火犯里唯一的女性、也是年龄最大的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她在管教所里除了劳动,还自学了《大学语文》和《法律》课程。她的感受是:“我对参与纵火的事非常后悔,但现在说什么都迟了,我会在这里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未成年犯被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为图谋报复,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

   刘某某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策划、决定作用;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负责购买汽油并直接实施放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某(女)参与预谋放火犯罪,并在作案后订立攻守同盟,在放火犯罪中起一定作用。

    鉴于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2002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另外,参与实施放火的张某,因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的世纪之痛

   “蓝极速”网吧纵火案,造成25人死亡、12人受伤、26万余元直接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起我国近年来影响较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被媒体称为互联网的世纪之痛。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主体均是青少年,犯罪对象涉及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

   互联网的出现,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它彻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出现网吧,大概是在1997年前后,当时整个社会对网吧持欢迎和赞赏的态度,“街头网吧联通世界”之类的新闻充斥在各种媒体上,网吧被罩上一层交流信息、传播知识的光环,与偏僻地区的现代意识、青年人的时尚精神联系在一起,又推动更多的年轻人拥向网吧,推动更多的经营者经营网吧。从1998年的下半年开始,有关网吧负面作用的报道就逐渐多起来,有报道称一些网吧已经变味,在那里,网迷肆无忌惮地对骂,绝大部分“网虫”沉迷于游戏,一些肮脏的交易在网吧里完成。而在管理无序的状态下,网吧里发生了一幕幕悲剧:沉迷网络导致精神失常,不识双亲;几天几夜不下网,闷死在简陋的网吧里;一少年连续20小时玩电脑游戏,导致眼睛暴盲;中学生因母亲阻挠进网吧,竟然毒母不成转而弑母……一名网络老玩家在博客里这样坦言:我承认网络游戏有很大的吸引力,它就像手枪一样,同样是工具,可以用来救人性命也可以杀人。不能好好把握,就会杀人或被杀。

   有专家称,网吧、网络咖啡屋、电脑休闲室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为人们了解世界、获取知识提供了高速、低价、方便的上网服务,但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确存在数量过多过滥、违法违规经营的弊端。部分网吧经营秩序混乱,诸如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这些违法违规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至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当引以为戒。

   毋庸讳言,经营网吧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是个新事物,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网吧的管理从一个侧面说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调整政府职权范围的重要性。当然,这个调整是有难度的,也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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