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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审判

证据形成锁链 借条“死有对证”
作者:王元元   发布时间:2008-01-30 15: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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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判决一起借款人死亡,债权人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5年10月31日, 借款人向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0%。事后不久,借款人因车祸不幸身亡。借款到期后,原告陈某向借款人妻子潘某索要该借款,潘某以不知此笔借款存在为由拒绝偿还。原告陈某一气之下,将借款人的继承人即妻子潘某、两个子女及老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在继承借款人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但被告一再坚持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不予认可。法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因借款人系某单位出纳会计,原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账册中有借款人制作及其签名的部分记账凭证以及借款人向信用社贷款的借据、贷款证申请表、借款合同等,同时向法庭申请借款人生前的四位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借条的笔迹与财务账册中的笔迹完全相同,从而证明借条系借款人亲笔书写。

    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认定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形成证据锁链,已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借条系借款人亲笔书写。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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