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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报19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作者:李行   发布时间:2008-02-01 14: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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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查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第二次通报会,通报了2006年以来自治区查处的19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件。这19起案件是:

  阿不都肉苏里·斯拉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阿不都肉苏里·斯拉木在担任昭苏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在交通局向外承包工程、招标、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多次以借款为名向工程承包商索要现金97000元,贪污61270元,挪用公款205142.13元,数罪并罚,昭苏县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对其非法所得363412.13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董金生受贿、贪污案

    被告人董金生在担任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拆除项目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5万元,伙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吞国有财产3963308.5元。2006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冯金祥受贿案

    被告人冯金祥,原中石化公司塔河分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副主任(副处级),在担任西北石油局塔里木油气化工公司供应部主任期间,先后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46万元。2006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冯金祥有期徒刑八年,对其受贿所得46万元予以没收。

    徐以新受贿案

    被告人徐以新在担任西北石油局西部公司炼油厂厂长及西北石油局塔河油田石油化工厂副经理期间,先后收受供应商及合作方贿赂共计人民币397000元。2007年1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以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其受贿所得397000元予以没收。

    张利明受贿案

    被告人张利明在担任中石化塔河油田石油化工厂副厂长期间,收受供应商人民币3万元,在担任中石化塔河公司领导期间,先后收受供应商及业务单位人民币现金7万元,财物价值人民币43610元。2007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利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夏海平受贿案

    被告人夏海平在担任西北石油局塔里木油气化工有限公司领导期间,多次收受供应商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43610元。2007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夏海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赵海英受贿、行贿案

    被告人赵海英在担任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政处高级经济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承包人贿赂款1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万元。2006年10月27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秦跃群受贿案

    被告人秦跃群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开发商贿赂款人民币168805元、美元1000元。2007年5月11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秦跃群有期徒刑七年,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阿满吐尔·伊不拉音受贿案

    被告人阿满吐尔·伊不拉音在担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为医院采购设备过程中,非法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贿赂款370000元。2007年9月7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阿满吐尔·伊不拉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丁健民、王源受贿案

    被告人丁健民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委副书记期间,由与其有特殊关系的被告人王源(个体工商户)介绍,帮助他人取得工程项目,然后由王源以借款的形式先后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万元。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丁健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处王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对二人所得非法财物予以追缴。

    白栋受贿案

    被告人白栋在担任克拉玛依益佳得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处置报废车辆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万元。2006年12月20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白栋有期徒刑十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8万元。

    田兴针受贿案

    被告人田兴针在任克拉玛依永安公司员工期间,利用其他公司购置廊桥设备举行招标的机会,向供货方索要好处费179928元。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兴针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非法所得179928元依法予以没收。

    张栓受贿、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张栓在担任奇台县卫生院院长兼奇台县医院卫生集团董事长期间,在单位购进药品和承建工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5000元,挪用公款1100000元,数罪并罚,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

    张步江受贿案

    被告人张步江在担任奇台县人民医院外一科负责人期间,在购买医疗器械、药品过程中,收受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商回扣款共计202497.6元。奇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李斐受贿案

    被告人李斐在担任乌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及缓交土地出让金时,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贿赂款共计80000元;后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斐收受贿赂1119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何平受贿案

    被告人何平在担任哈密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原哈密铁路医院)院长期间,在订购医用器材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1073.5元。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平有期徒刑八年。

  牛亚林受贿案

    被告人牛亚林在担任阿克苏地区林业局助理调研员、天山林场场长期间,在新疆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楼和住宅楼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请托人贿赂款235500元,使请托人与该管理局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牛亚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何卫忠受贿案

    被告人何卫忠在担任新疆石河子白酒厂厂长期间,在经销商与酒厂的销售业务往来中,为经销商提供结算等方面的帮助,收受经销商所送“回扣”款500000元,后退回经销商200000元,收受贿赂300000元。石河子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何卫忠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黄吉林索贿案

    被告人黄吉林在担任青河林场场长期间,在他人承包、承揽林场住宅楼工程及承建林场工程的过程中和在签订合同时,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1000元。青河县法院以索贿罪判处黄吉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来源:新华网-新疆日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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