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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六旬老人高原旅游猝死 旅行社被判赔偿31万元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02-01 15: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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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六旬老人干先生和老伴一起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老年旅行团前往九寨沟旅游,途中干先生因高原反应猝死。干先生的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旅行社赔偿干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1万余元,同时判令旅行社返还干先生家属旅游费30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6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4日,干先生夫妇二人及其他六人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西安、九寨沟、黄龙、成都等旅游景点十二日游,旅游费每人2850元。旅行社向干先生等游客下发了健康调查表,但出发前未收回。因该团游客多为中老年人,旅行社在《北京青年报》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并在向游客下发的“出团通知”中承诺有随车医生负责列车上的健康咨询及紧急救助。

    9月20日,该团游览九寨沟。当晚八时许,干先生感觉身体不适,因吸氧后仍未缓解,干先生在他人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到九寨沟县医院漳扎镇分院就诊,初步诊断为高原反应、糖尿病、心脏疾患,病情有所缓解后转院治疗。在送往九寨沟县医院途中,干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因为猝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与干先生共同旅游的游客孙某某等人出庭作证,均证明在旅行过程中未见到随团医生,游览九寨沟时导游未随同,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过于劳累,出团前旅行社未将下发的健康调查表收回,干先生身体出现不适后,导游未及时安排到医院。

    法院认为,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团多为中老年人,多数成员属高龄人,旅行社在《北京青年报》的广告中明确说明“金秋特色中老年专列”,亦明确了组团对象为中老年。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公司,且又属组织中老人员到海拔较高地区旅游,其在出行前至少应当了解参加人员是否有不适宜去高海拔地区的病症。旅行社在出行前虽发放了调查表,但没有收回,从而导致其对参团人员中是否有不适宜到高海拔地区旅游的病症没有了解,导致在旅游中参团人员出现疾病时旅行社没有做出及时而合理的处置。旅行社在《北京青年报》的广告中称“全程陪同保健医护”,其应当按照该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在干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旅行社所承诺的医护人员并未出现,导致干先生出现高原反应后没有得到正确的判断及合理的处置,从而延误了治疗的时间,发生干先生猝死的结果。

    据此,一中院认定旅行社对干先生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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