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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首次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实施司法救助
作者:王希玉 刘云宝 发布时间:2008-02-03 1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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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月3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出全市首笔30000元的刑事案件司法救助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实施了司法救助,有效地缓解了张某所面临的正常生活危机,体现了和谐司法的理念。
2004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驾车肇事,致张某的丈夫及儿子双双死亡。案发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总计39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执行能力不足,执行部门虽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判决书确定的权利。自此张某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为此,张某及其家人因此多次上访。 为解决张某上访反映的问题,当地党委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县法院也向聊城中院提交了救助张某的申请,聊城中院院长苏勇要求从“和谐司法”的理念出发,法外施法,真正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处理此案。据此,中院对张某的救助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查明其反映情况属实,符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困难实行司法救助的规定》。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中院遂按照上述规定中的最高救助标准予以救助,至此,一起信访难案得以圆满化解。 编辑:陈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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