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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加大经适房金融支持 贷款利率可下浮
发布时间:2008-02-04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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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4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央行、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问时指出,《办法》从五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办法》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央行、中国银监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共十八条内容,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规范了贷款期限、利率管理,严格贷款资金管理要求,做到既明确金融支持政策,又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既注重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又为银行业务创新留下空间。

  就“《办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大力支持?”这一问题,央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从多个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了贷款人范围。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次,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

  第四,放宽了贷款期限。《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办法》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五,强化了资金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办法》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来源:中新网
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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