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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赔偿执行积案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 鄢有生    发布时间: 2008-02-13 1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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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赔偿执行积案在所有执行积案中占有较大比重,解决好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执行难问题,对于整个执行工作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在对三个基层院交通肇事赔偿执行积案的成因、分类构成等方面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初探解决此类执行积案的对策。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调查中的三个基层法院共有交通肇事赔偿执行积案52件,占执行积案总数的百分之七;其中有15件是由于被执行逃逸,有25件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有6件是由于执行人在服刑无法执行,有6件是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在所有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肇事司机是农民的占一半以上,肇事者驾驶无所有权车辆的占四分之一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在城乡之间的占三分之二左右。目前,该类执行积案多为硬骨头、难缠案件,尽管这部分案件有些已按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由于没有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催案频繁,上级领导要求工作进度大、标准高,仍然给我院执行工作带来不小压力,亟待解决。

  二、原因探析

    1、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在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是肇事司机大多由于家境贫寒,被执行人是靠贷款、借款购置车辆,肇事后债台高筑,无执行能力;二是借钱购买二手车或证照不齐全的车跑运输。此类购车运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又不购置保险。往往是借款尚未还清,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几乎报废,没什么利用价值,其家里也没有钱;三是农民购车跑运输的多,有许多是居住贫困山区,个人文化程度底,经济条件太差,仅靠种地打工维持基本生活,毫无执行能力,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案件无法执行。此类肇事者出事后就已经倾家荡产,往往对责任认定还不满,抵触情绪大,不愿执行;法院只能在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能重新裁定改变执行数额或方式。

  2、肇事车主被判刑,肇事车辆被查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肇事车辆上。而此类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审理往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有些案件还要经过二审才能有结果,这就造成停车费用的大大增加。等到真正执行车辆时,往往此时的停车费用早已超过了车辆本身的价值,造成本来可能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

  3、公民认识问题。当事人诚信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低下,风险意识不强。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无所畏惧,对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置若罔闻。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根本无能力履行义务,叫“执行不能”,此时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易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申请人会偏执地认为既然上法庭了,法院就应无条件执行到位,造成累访,使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人为地造成执行难。

    4、六成以上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有责要赔偿,早早就逃之夭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财产,但不能执行。有的财产已设置抵押、质押,若强制执行,仅能偿还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债务,执行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必须的生活、生产资料等,不能执行,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如我院在

  三、建议及对策

  1、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对于那些经济上确有困难而又得不到经济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基金。由政府财政划拨专门款项交由民政部门支配,专门用于对那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的家境确实困难又得不到赔偿的予以救济和支付欠款,使这类执行案件得以执结。实践中,可以由人民法院提供需要救助的特困群众的救助方案,交由民政部门具体安排使用这部分救助资金,分期分批发放给特困群众。救助金的使用应由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政府救助后,这些债权转由政府享有,政府可对被执行人无限期地追偿。

  2、交通管理机关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车辆手续查纠制度和到期强制报废制度,最大限度防止车辆无证上路、假证上路和“病车”上路,预防事故发生。

  3、加大车辆险种的投保宣传,完善车辆保险征管手续,为交通肇事赔付创造条件。

    4、加强立、审、执环节的密切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案件审理阶段要有前瞻意识,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对有贬值危险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法庭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为案件顺利执行打好基础。

    5、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与电视台合办栏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宣传活动;增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在立案阶段对申请人认真履行执行风险告知义务,使之明白“执行不能”的后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执行全过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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