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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狗主人拒绝道歉 受伤者申请法院强执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02-13 15: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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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的涂女士被狗咬伤,狗主人拒绝赔礼道歉,涂女士于近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5月9日,涂女士右小腿在朝阳区北郎家园处被邢先生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宝宝”咬伤。被咬伤后,涂女士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并分别于2007年5月9日、5月12日、5月16日、5月23日、6月6日注射狂犬疫苗,涂女士共支出医疗费用758.3元。 事件发生后,原被告发生争执并且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委托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对“宝宝”进行了狂犬病病原检验,结果为该犬的狂犬病病原检测结果为阳性。但涂女士目前未被诊断出感染狂犬病。 涂女士表示,由于该犬经北京市兽医试验诊断所疫病诊断为狂犬病病原呈阳性,给涂女士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并且事发后邢先生既不接受公安机关的调解,也不赔礼道歉,并拒绝支付涂女士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故涂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向涂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9535.3元。 邢先生辩称,被告的小狗是在公安机关合法注册的宠物,被告每年给狗注射相关疫苗,符合相关医疗程序。虽然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告的狗进行了鉴定,但被告对于这份诊断报告的结果仍有异议。因此案不是侵犯名誉权纠纷,无需赔礼道歉。涂女士在被咬事实上也存在过错,请法庭根据双方过错判决医疗费。涂女士被咬伤后根本没有住院,不应存在护理费。涂女士要求的误工费被告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同意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的小型观赏犬咬伤涂女士。被告虽称涂女士对此也存在过错,但对此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应当赔偿涂女士的相应损失。经法院核定,被告应当赔偿涂女士医疗费758.3元、交通费150元。 对于涂女士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饲养的动物致涂女士损害。同时,该动物狂犬病病原检测结果为阳性,给涂女士造成心理压力及痛苦。因此,涂女士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属于本案适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法院认为以被告向涂女士书面道歉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院判决邢先生向涂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758.3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本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 编辑:崔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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