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一老板伪造"人寿"公章和保单 收取保费自行理赔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08-02-14 08:39:42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印章、伪造保单,向双鹤等8家单位收取了273万余元的保费,代理商自己却开起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名“代理商”李庆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4年8月4日,北京天宇九润咨询有限公司(李庆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李庆华采用私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伪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的方式,收取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海讯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之后采用不上交保费,自行理赔的方式,非法经营补充医疗A型保险业务。

    2006年12月29日14时许,民警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报案,在北京天宇九润咨询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李庆华传唤到案。

    法庭上,李庆华称,这么做其实是因为当年中国人寿保险涨价却没能提前通知他,于是他按照旧价格收了这几家公司的保费,这样,上缴中国人寿保险的钱不够,而他自己在刚来北京创业时,这几家公司都给了他很大的帮助,让这几家公司补交保金却又不好交待,所以就想到这样一个自行理赔的方式。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庆华的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表示,被告人李庆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如实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在特定背景下李庆华实施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能积极退赔被害公司损失,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希望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华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庆华案发后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赔付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得到有效降低;且其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安徽明光一办事处主任非法传销获利69万元领刑4年 ·一年销售假"伟哥"1.4万余粒 公司总经理一审获刑2年
·上海一公司老总股东等5人擅自出售股权600余万获刑罚 ·既无店铺又无产品 五人以连锁销售为名非法传销
·广西贵港“4•3”特大非法经营案审理纪实 ·转变"传统"销售模式 一公司经理涉嫌非法经营被公诉
·昆明:非法设立工厂加工销售烟叶价值3千余万 16人受审 ·贪图高额报酬私收烟叶 未曾获利仍触刑律构成犯罪
·网上买卖“伟哥”假药 两男子为牟高利非法经营 ·为牟利四人非法收售价值1460余万烟草获刑
·"收了保险200万,赔了600万" 一公司老板庭上诉苦 ·两高管非法向社会公开转让近4000万原始股被公诉
·钢城"火龙果保健品"非法传销案终审:四案犯获刑 ·自己上当再转骗他人 三人传销一年“挣”了1.1万
·非法经营设局牟利 三青年异地传销获刑罚 ·三"雅宝路外汇贩"兑换美金95万余元今日获刑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