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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7万被判四年
作者:高亚东 刘吉昌 发布时间:2008-02-14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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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任连庄有期徒刑四年。
信 任连庄系扶沟县包屯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从2004年12月至2007年6月,其在任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到归还贷款不入账及伪造印章、冒用他人名义套取贷款等手段先后挪用资金36笔,金额3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营利活动等。案发后,任连庄已退还包屯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3万元,侦查机关从任连庄家中提取到面包车一辆、VCD一台、海尔电视机一台、澳珂玛电冰箱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连庄身为扶沟县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信贷员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营利和消费,超过三个月,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挪用资金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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