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他人把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之机,郭峰冒领款项3.4万元。2月14日,被告人郭峰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4岁的郭峰,系辽宁省凌源市人。大专毕业后,被招聘为上海昌硕电脑有限公司的员工。2007年8月31日下午,郭峰在公司内的一台农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同事遗忘的农行金穗卡,顿起歹念,当即从该卡内冒领人民币2000元,同时又将该卡密码进行修改。后于当日晚上、翌日先后两次在江苏省苏州地区的ATM机上冒领人民币共计3.2万元。事后,郭峰将冒领的人民币3.4万元存入其女友潘小姐办理的农行银行卡内。
2007年9月4日晚,郭峰在接受单位领导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5日上午,郭峰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郭峰即退出了全部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钱款,数额较大,依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郭峰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