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案件点评

本案“订金”能否理解为“定金”
作者:陆荫唐   发布时间:2008-02-14 16:53:54

AD IN PAGE
    [案情]

    2007年6月10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王某订购貂皮大衣50件,每件价格为1500元,王某应于2007年7月10日前交付貂皮大衣50件,合同订立后5天内李某必须向王某交付订金5000元,若将来李某不支付价款,则没收该5000元;若王某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貂皮大衣,则双倍返还订金10000元。合同订立后,李某按约交付订金5000元。后王某因多种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如数交付貂皮大衣,李某即要求王某返还10000元,王某不允,其称只能返还5000元。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王某在订立合同时虽用“订金”一词而非“定金”,但从双方的真实情况来看,双方所签“订金”具有“定金”罚则的内容,即有定金的性质,但对李某的主张能否支持,讨论中产生两种意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不仅应在合同中适用“定金”一词,而且要有相应的定金罚则与内容,即形式与内容应一致,方能认定为“定金”,否则,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拘泥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用词,而应重在看双方表示的真实意思(实),若名、实相异,以实为准。依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通说,法院应判令王某返还100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未使用法律术语“定金”一词,但其约定的“订金”内容具有“定金”罚则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定金合同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迟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适用“定金”罚则。本案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故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此类除外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判令王某返还10000元。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诚实守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约方起到惩戒的作用,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为断婚外情签下协议 违反公序良俗不受保护 ·收取参展费未履行承诺 承办单位被判退费
·笔迹鉴定辨真伪 银行追款终败诉 ·女白领"死亡博客"案又起纷争 为财产再上法庭
·免赔证据不充分 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银行误出还款证明 借款人自认"天上掉馅饼"
·陈逸飞名下豪宅出租遭火灾 遗孀宋美英法院维权 ·“洋话连篇”撤销培训点 学员要求退还培训费
·指百万宝马三大功能缺失 车主起诉要求退车 ·《士兵突击》引发出版合同纠纷 作者索要稿酬
·员工写承诺书免收服务佣金 中介公司不认账败诉 ·电视剧《北平往事》制作费案言和 刘威支付60万
·夫性窒息意外死亡 妻子代位求保险金被驳回 ·下楼摔倒引发猝死 保险公司为己失责买单
·卧室少一个窗户 开发商判赔业主14万 ·贷款人半年未还款 法院判决还本偿息支付违约金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