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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行公务盘查挂牌 司机持刀挥舞未伤人免刑
作者:黄安 发布时间:2008-02-15 09: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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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交警在路口盘查摩托车是否挂牌,一司机不但不配合,还持杀猪刀挥舞,幸好未伤到交警。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免予被告人吴某刑事处罚。
2002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骑了一辆新购的“精通天马”牌二轮摩托车到玉山县紫湖镇土城村路口购猪肉时,被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民警杨某等人碰到后,杨某上前盘查是否挂了牌及是否有驾驶证等,吴某称驾驶证已交了钱委托他人代办,合格证及购车发票放在家里,杨某见吴某的摩托车无证无牌,就要将该车暂扣到紫湖派出所去,吴某不同意,为此便与杨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吴某用自行车外胎击打杨某的头部及手臂,仍不见杨某放车,又到边上拿来杀猪刀挥舞着,所幸未伤害到杨某。 2002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交警在执行公务,仍然妨害,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相对人的身体损害,又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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