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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之路”报道之九
司法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
作者:张 娜   发布时间:2008-02-19 1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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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建立健全完整的、系统的司法救助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的内在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这是我国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涉及司法救助的概念、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根据该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范围主要是经济上的贫弱群体,对这些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救助,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评价其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

   该规定拉开了我国司法救助的新序幕,形成了“法院门向百姓开,有理无钱请进来”的良好局面。实践中,法院又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缓交申请执行费。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共计108万件,涉及金额53亿元。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对社会贫弱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又及时发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新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增加了对追索经济补偿金的下岗职工、严重疾病患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见义勇为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的司法救助;取消了对司法救助申请人过于严格的限制条件;改进了司法救助的适用方式;进一步完善和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更好地维护了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想方设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充分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例如,浙江省法院于2006年底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金额达到4868万元;截至2007年底,已对2722名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700余万元,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在法院工作环节已基本解决。

   “人民法院实行的司法救助制度绝不是权宜之计,而应当成为有着明确目标和发展方向的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用积极的行动落实了肖扬院长的这一承诺。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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