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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老太好心帮忙借出养老钱 借款人事后不认账
作者:记者 崔建民 通讯员 肖婧   发布时间:2008-02-19 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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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那可是我的养老钱啊,他们夫妻俩真是没良心的,借了我的钱,男的带着别的女人跑了,女的却死活不认账,我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钱,全被他们夫妻俩给骗了,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八十岁的王老太哭着说。这是2月19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的一幕。

    2001年3月,李冬明与王晓兰带着两个小孩从四川来新疆奎屯打工。他们租的房子与王老太的房子相邻,一来二往时间长了两家便熟悉起来。王老太的老伴死得早,留有三个女儿,女儿出嫁后便一个人居住,显得有些孤单。自从李冬明、王晓兰夫妇带着孩子来之后,单调的生活就显得热闹起来,邻里之间处的像一家人一样。

    由于是外来务工人员,加上又带着两个孩子,夫妻二人经常出现经济拮据的现象,他们便向王老太借钱。老人也是个热心肠,三百、五百的,从来没有说个“不”字,而李冬明夫妇俩也知道老人一个人不容易,过一段时间自己手头宽松些便会及时的还给老人。

    2005年6月,李冬明与妻子王晓兰商量打算买辆汽车跑运输,但是几万元的资金哪里来,夫妻二人犯愁了。突然他们想起了平时一直关心照顾他们的王老太,或许她能借些钱。于是夫妻俩便来到王老太家把想买车借钱一事说明,此时的王老太有点犹豫了,毕竟银行里存的几万块钱是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挣来的,是自己的养老钱,万一出现个什么闪失自己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但是在夫妻俩一大堆好话面前,热心的王老太心软了,便取出了自己用来养老的25000元钱交给了李冬明夫妇。李冬明给老人写了一份借条,签了自己的名字,并盖上自己的私章。为了防止出现意外,王老太也要求王晓兰把名字署上,而王晓兰却说“阿姨,我们不会骗你的,东明签了就行了,我就不签了”。就这样王晓兰没有签字。

    半年后,李冬明的生意渐渐红火起来,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就在这时年近40的李冬明认识了一位同样从四川来新疆打工的女孩,一段时间交往后,二人的关系密切起来,以至于后来二人在外边又建立一个小家。王晓兰发现丈夫出现外遇后便经常与丈夫争吵,可有了钱的丈夫再也不像以前那样安于过着平淡的生活,每次出去不是半个月就是一个月才回家一次。直到2006年6月,李冬明干脆把买的车卖掉,抛弃自己的妻子与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带着情人走了。

    一段时间不见李冬明,王老太心理泛起了嘀咕,不会走了吧,那自己的钱怎么办,幸好他老婆和孩子还在。于是王老太便来到王晓兰家让其还钱,不曾想王晓兰却称自己没有借过任何人的钱,钱是李冬明借的,与自己无关。现在李冬明带着情人跑了,自己也没办法。听了这话,王老太伤心欲绝,好心却得到这样的回报。

    几次索要无果后,王老太决定到法院讨个说法。遂将二人告至奎屯垦区法院。不曾想几年的邻里关系,法庭上王晓兰却辩称不认识自己,也从来未借过任何人的钱,实在是令人伤心,这才出现刚才那一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冬明、王晓兰借款事实存在,且李冬明与王晓兰系夫妻关系,至今尚未解除。遂判处,李冬明、王晓兰偿还王老太25000元及相关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根据《婚姻法》“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规定进行判处。

    本案中,虽然被告不承认借过这笔钱,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而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一张并有李冬明亲笔签名及个人私章等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被告的丈夫借用这笔钱虽然以个人名义借的,但被告人之间事实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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