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视点

市民抢购领导通讯录的新闻隐喻
作者:高福生   发布时间:2008-02-19 15:07:22

AD IN PAGE
    2月16日,《昆明日报》用4个整版公布了从市委书记、市长到5区、1市、8县及市直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电话,同时详细刊登了各领导的职务分工情况。这一专号在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报纸很快被一抢而空;在对此进行转载的彩龙中国网里,这一内容也成了被收藏、复制得最多的帖子。(2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在笔者的印象中,作为公众人物的领导干部,其电话号码曾在较长时间被视作“秘密”,不要说通过“114”或者社会公开的电话号码簿查找不到,就是许多副科级干部也不知道市委(县委)书记和市长(县长)的电话。可如今的昆明,领导干部的电话不再藏着掖着,不但在报纸上公开“亮相”,还加印成专号,在各报刊亭都能买到,普通老百姓可随时拨打。党务、政务公开到这样的程度,真是百姓的福祉。

    其实,在媒体公布领导电话并非昆明首创。2005年8月,四川郫县3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一把手”相继走进郫县电视台,向市民公开承诺服务事项,并公布自己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同年9月,江西省星子县电视台在每晚黄金时段,滚动播报县委书记、县长手机号码、网络邮箱和个人信箱;2006年,陕西咸阳市委书记、市长等9位市委常委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被公布在当地政府网站上……

    此次昆明大规模地公布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电话,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工作电话、移动电话、家庭电话“三通必有一通”,确保随时随地都能保持通信畅通,再度让人耳目一新。此举既畅通了公众的监督渠道,又畅通了群众的诉求渠道,更畅通了贴近群众、深入群众的渠道,它传递了政府工作作风、工作态度越来越开明的信息,表明了领导者对复杂矛盾的正视和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诚意,彰显了一种“胆量”和责任。

    不可否认,公开领导干部的电话,很可能会使一些官员感到繁琐,不习惯、不舒服。甚至还有人担忧,领导也是人,日常工作本来就比较繁忙,让他们成为“民意来电的接听员”,会不会干扰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秩序?如果热心百姓打来的电话谈的是些无关宏旨的琐碎事,领导该咋办?总不能说到一半就撂电话或强忍着睡意和群众去“谈心”吧?还有,会不会遇到“没事找事”的不法之徒、无聊之徒的恶意骚扰?

    笔者无缘亲历这样的“实践”,也无缘感受这样的“骚扰”,只能从相关新闻中找到“答案”。近年来,不少公布电话的领导并没有整天忙于接听而焦头烂额——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市委书记肖建春的电话公开6年多时间里,群众反映情况的电话逐年减少,由最初一天多达三百多个,到后来每天只有一、二十个;陕西咸阳市市委书记千军昌接到了不少群众打来的电话,也收到不少短信,但没有碰到群众故意打电话来“刁难”……

    由是观之,我们的老百姓都是善良的,他们只是在危急困难之时需要得到帮助,如果你以真诚的心相待,他们也会还你同样的真诚,不会故意去冒犯、骚扰你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让官员有压力、“不舒服”并非坏事,因为官员太舒服了,老百姓就不舒服;官员都不好过了,老百姓可能就好过了。只有将压力转化为动力,才能使工作做得最好。

    在我看来,公开领导电话只是取信于民、为民排忧解难的一种形式,关键还在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使群众没有窝心事,增加顺心事。因为公布电话号码只能说明老百姓有了地方找人,但找到人后怎么办,政府还需要有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来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这就要求我们公布手机号的领导能认真地对待每一个电话,仔细地听,认真地答,能解决的问题限期解决,问题不清楚的迅速派人调查,不能马上解决的说清原由,力争有一个圆满的答复,让群众心平气顺。

    如果你打你的,我听我的,听完拉倒,不但不能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反而会更加增添隔阂,加深矛盾,引发隐患,沦为“政绩秀”。期待昆明的做法能日臻完善,推而广之,让更多的民情民意搭上手机、电子信箱、个人博客“直通车”,使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当有一天,公开领导电话不再“新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就真正落到了实处。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立法招标,多多益善! ·把接受监督的大门开的更宽些
·依赖领导电话号码不如相信法律 ·公开领导电话的报纸被抢空说明了啥?
·《昆明日报》被抢购一空让人忧喜参半 ·村务如何真正做到“三公开”
·谁能左右“青歌赛”歌手命运 ·公共项目建设理应群众说了算
·问计于民方能福祉于民 ·我国司法透明度持续提高
·期待成本清单遍地开花 ·信息公开不能全依赖政府自觉性
·公开合议少数意见为时尚早 ·争鸣:判决书应反映法官意见
·官员辞职信息总是不对称? ·审判信息定期公布的示范意义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