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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有一腿"玩笑引发名誉纠纷 受害人申请强执
作者:段金亮   发布时间:2008-02-19 1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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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一句玩笑话而引起的一桩名誉权纠纷案,因被告吴某拒不履行判决中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义务,2月18日,原告孟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吴某与原告孟某的丈夫刘某同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公司保卫科工作。2007年6月12日晚7时许,吴、刘二人因值班事宜发生争吵,后经同科室另外两位同事劝解,四人遂一起喝酒、吃饭。其间,被告吴某当着二人的面对刘某说:“李某某曾对我说,他和你老婆‘有一腿’。”刘某听后,感到奇大耻辱,遂给其妻孟某打电话质问,但其妻矢口否认。第二天,刘某找到李某某,李也否认与其妻有染,并称从未给吴某讲过“有一腿”的话,但刘某不信,气愤之余,将李某某打成轻伤。后刘某被派出所拘留十五日,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13000元。此事在原、被告单位及周围群众中不断流传,流言蜚语使原告孟某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为此,孟某以名誉、人格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慰抚金15000元。

    此案经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吴某一次性赔偿孟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吴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仅凭自认为听李某某说与原告“有一腿”,就当着原告丈夫和他人的面予以散播。虽然被告承认只是一句玩笑话,但已经造成原告丈夫的误解、致人伤害后被拘留又赔款的严重后果。并且,已经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损害。被告吴某对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放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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