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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就擒后被棍毙 保安领刑公司担责
作者:胡安民 张光源 发布时间:2008-02-21 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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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利川市某商贸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向死者何某家属承担6.8万余元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7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何某窜至利川市新华书店盗得2400元现金,逃离时被人发现。逃至某商贸公司附近一个巷道时,被商贸公司保安张某及同事赵某、马某发现。张某3人上前缉拿,见何某手持砍刀,马某遂喝令何某将砍刀扔到地上,3人上前将何某抓获。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橡胶棒朝何某头部、背部猛击数下后,将其带至公司办公室,打电话向“110”报警。 “110”接警后即刻派员到商贸公司将何某带走,交给利川市都亭派出所审查。讯问过程中,何某一直言语不清。移交给利川市刑警大队城区中队继续审查时,何某出现呕吐现象,经送往利川市民族中医院检查,发现何某头颅受损。2007年3月20日,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确认:何某因头部受到打击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为此,一审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赔偿何某家属6.8万余元经济损失,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商贸公司保安人员,得知有人盗窃而组织人员围堵抓捕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张某向死者何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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