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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追索九年未果 乡政府负连带责任被强制执行
作者:罗文清 李良俊   发布时间:2008-02-21 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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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拖了9年,我的租金终于拿到手了……真心感谢法官为我追讨租金所付出的辛劳!”2月18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杨禄(化名)用颤抖的双手从执行人员手中接过2.7万余元现金时,激动得热泪盈眶。

  1997年6月,因修建某乡小学教学楼工程,嘉陵区人张彪(化名)向杨禄租赁建筑设备,双方协议租金为2.65万元。1999年11月,工程完工后,杨禄向张彪索要租金,张彪以工程未结算无钱支付为由,给杨禄出具欠条一张,某乡政府在欠条上签字“该欠款由某乡政府付某乡小学教学楼工程款时代扣给杨禄,在1999年12月30日前付清,否则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约定到期后,杨禄多次找张彪及某乡政府催要租金无果。2000年2月,杨禄向嘉陵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给付杨禄租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某乡政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杨禄的租金仍无着落。随后,杨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与张彪修建该工程的合伙人外出并与张彪失去联系,张彪称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对张彪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但仍然无济于事。某乡政府亦以工程款已超支、工程未办计算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杨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执行人员无数次查找张彪的财产线索,都因其无力支付而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2007年底,杨禄再次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嘉陵区法院执行局经过研究,决定将案件交给擅办难案的执行法官罗友春等办理。接手案件后,执行人员查明张彪的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复杂,既有张彪尚欠他人的债务,也有他人欠张彪的债务。而在与某乡政府交涉时,某乡政府却表示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张彪。

  鉴于某乡政府未按在欠条上签字时的约定代扣相应款项给杨禄,执行人员决定对某乡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多方查询,执行人员发现了某乡政府的财产线索,并果断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将款项划拨到法院指定账户。考虑到划拨款项尚不足以支付租金及利息,执行人员将张彪通知到法院,要求其配合完善有关手续。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张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某乡政府支付款项的基础上,主动付清了余款。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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