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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类非法经营案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陈晓庆 薛专 郝卫   发布时间:2008-02-22 13: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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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如皋法院审理的传销类非法经营案呈明显上升趋势。2005年审结1件4人,2006年审结1件9人,2007年猛增至7件42人。传销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骤然增多,波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如皋法院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对策。

    一、当前传销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1、传销人员的地域范围较广。传销者来自“五湖四海”,除了如皋本地的以外,有邻近安徽、山东、河南等地的,也有来自新疆、四川、辽宁等偏远省份的。

    2、“拉伙”对象多为亲属、同学、朋友等。在传销组织中,有儿子拉父母加入的、有丈夫拉妻子的,也有拉同学的,有的不但全家“入伙”,而且连姑、舅、姨也拉下水。

    3、高学历人员增多。与以往的初中以下文化为主体不同,近年来传销人员的学历层次有增高趋势,而且出现了大学生。部分在校大学生在寒暑假或实习期间参与传销,更有甚者是休学搞传销。其中不但有一般院校毕业生,而且不乏名牌大学生。

    4、传销组织“元犯罪”均在外地。2007年审结的7件传销案,传销组织的上线,大部分是由贵州、河南等地被公安、工商等部门来到如皋“发展”。

    5、传销的社会影响恶劣。传销人员上下线之间一般实行单线联系,在“培训”过程中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而且传销规模呈扩大趋势,今年审理3件非法经营案,涉及人员逾百人,非法经营额超过百万元,邓传芳等人传销案非法经营额高达214.5万元。不少人“陷”传销链中不能自拔,他们不再考虑如何诚实经营,而是成天想法拉“人头”,诚信之风受到破坏。

    二、传销案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探析

    1、对传销与直销的区别认识不清。很多人对传销和直销本质的区别分不清楚,认识模糊。一些人在加入传销组织之初隐约感觉是传销,有的还和传销分子辩论,但由于对传销与直销的法律界限认识不清,经过传销分子“授课”、“洗脑”后,他们逐渐认同了传销组织鼓吹的“这就是直销,并不是非法经营”的观念。

    2、巨大的利益诱惑。传销组织往往打出高额回报的招牌,声称只要下线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升为业务主任、经理,提成将翻番、月收入可达数万元等。巨大的利益诱使不少人放弃自己原有的职业参与其中,不仅有个体工商户、驾驶员、还有收入相对稳定的教师,甚至还有小老板“加盟”。

    3、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严峻的就业形势使25岁以下的无业人员成为传销的主力,占比70%以上。

    4、扭曲的心理作祟。传销人员不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传销的受害者,同时又是加害人。“我被骗,我要骗别人把钱赚回来”,一些人发觉自己被传销组织骗后,为把本钱捞回来,继而转向骗别人。

    5、一些地方对传销活动打击不力。面对日益猖獗的传销活动,有些地方的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认为证据难以掌握、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确定,往往以“赶”代“打”,一驱了之,致使传销分子要么隐匿一段时间避风头,要么招集人马寻找基础较好的地方重新开辟“战场”。一名传销分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坦言”:以为如皋会和其他地方一样,走走形式罢了。

    三、全方位预防、打击传销的对策

    1、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刑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及橱窗等媒介,通过法条释义、答记者问、以案说法等形式,向公众讲明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使他们能够分出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充分认识传销的本质及其危害。

    2、树立正确的财富观。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及勤劳致富等传统美德,教育大家要理性地对待那些一夜暴富的传奇故事,同时组织昔日的传销人员现身说法,打破传销致富的神话,提高社会成员对传销的免疫力。

    3、各地各部门对传销要形成打击的强大合力。对待传销不能只是吓而不打,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工商、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商务、财政、电信等部门应按法律规定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农村村委会、城镇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举报传销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司法机关应加大侦查起诉、审判力度,对于其中的组织者、策划者要从重处罚,震慑犯罪。从而达到合力清除传销“毒瘤”的目的。

    4、全社会要下大力气解决就业难问题。无业人员急于获得工作,大学生社会经缺乏又急于显示自己挣钱的能力,这些心理都正中传销组织下怀。各地政府要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规模,优先安排下岗职工、无业青年就业,同时大学教育要重视大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大学生适应社会的本领。

    5、加大对房屋出租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力度。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管,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同时要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流动人口必须办理暂住证。条件允许的社区可以成立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管理站,从根本上铲除传销生存的土壤。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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