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视点

李文教我们怎样维权
作者:朱忠保   发布时间:2008-02-25 11:19:07

AD IN PAGE
    据香港大公报2月23日消息,台湾作家李敖之女、“维权女王”李文,在北京耗时最长的一场官司终于有了最终结果:她自2005年起诉北京富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台商刘天栋,卖给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墙壁发霉、温差,窗户漏雨等)问题,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经高院调解,富阳物业同意向李文支付十六万元。

    如果说,这起官司的索赔数据较大,非常有必要认真打的话,那么以下几次官司,在我们看来,似乎就微不足道、非常不值得了:2005年7月9日媒体载,因认为园艺设计师冯某说的话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李敖之女李文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北京娱乐信报)。

当年3月4日,李文在自己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大堂正好与曾经为自己的别墅做绿化设计的冯某相遇。当时冯某一看到她,就跟她说:“你到处故意找别人麻烦,打着你爸爸的幌子到处骗人,是中国人的败类,也丢美国人的脸!”就是这几句话惹怒了李文。她认为,冯这种十分不礼貌的语言已经侵犯了她的人格权,于是起诉到了法庭。

 李文的另外一场官司同一天也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2005年2月12日,李文见公寓大堂门一侧卧着一条宠物狗,即四处寻找其主人,并要求狗主人把狗拴住,还提出自己的意见。但被告黄先生拒绝拴狗,并大声辱骂她。她报警后,民警出了现场。她同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先生公开向其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这些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点儿小事,就把别人告上法庭,这在我们看来,是吃饱了撑的,没事找事。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哪一个人没有被人无端地骂过,哪一个人没有受到狗或别的什么动物的骚扰过?又比如我们正在楼下行走,突然天空掉下一团垃圾,正好砸在我们的身上,又有多少人会为了这些小事,而将肇事者告上法庭?我想,这样的事即使有,也是少之又少。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总是自认倒霉的人大有人在,“能忍则忍”是我们做人处事的准则,“能屈能伸”才是大丈夫,“退一步海阔天空”是前贤提醒我们做人的座右铭,不与他人计较这些得失,被人称之为胸怀开阔,宰相肚里能撑船,被人侮辱了人格,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与之计较,则会有人善意地提醒:就当是被一条疯狗咬了一口,我们有必要与一条疯狗计较吗?中国有许多优良的传统,与人为善是其中之一,正是在这样的“优良传统”的熏陶下,我们都只好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去维护,法治意识也正是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难以培养起来,依法治国的治国大计也难以实施。

    李文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非常在乎在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而将对方告上法庭,她的做法与做人处事原则,令人钦佩,因为符合我们依法治国的精神。如果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大胆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的法治意识就会大大提高,依法治国就能顺利进行,公民在生活中所受到的侵权伤害就会大大减少,如此一来,谁又能说这是一件小事呢?

    李文说,“我这起官司其实给国内的业主做了一个案例,虽然时间耗时较长,但是只要业主坚持打下去,一定会让自身合法的权益最终得到维护。”在维权方面,李文似乎为我们树立起一个榜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期待有更多这样的李文。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贴近法官思想实际 ·深入弘扬法治精神的良好机遇
·解放思想谱写法治建设新篇章 ·让民主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法治GDP”:新政绩观的一个支点 ·切莫误读“法治”
·孙悟空何时不再需要观音菩萨帮忙 ·法官形象更加积极正面是法治之喜
·法治是弱者的保护伞,也是强者的护身符 ·让法治阳光普照中国
·法治进步呼唤“增量” ·法治,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 ·江苏无锡市南长区委书记三道题目考法官
·法律论证的理论浅探 ·为不道德者辩护考验国人法治信念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