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视点

恒源祥把“恶俗”当卖点是自毁品牌
作者:高福生   发布时间:2008-02-26 09:40:19

AD IN PAGE
    从2月6日除夕夜开始,恒源祥的电视广告在全国多家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1分钟内,广告背景音从“鼠鼠鼠”一直叫到“猪猪猪”,把12生肖叫了个遍。单调的创意和高密度的“轰炸”引来了不少公众抱怨——简直就是在挑战观众的忍耐极限,一些网友将此斥为“比脑白金还脑残”的恶俗广告。(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重复、持续,宁愿被骂也不能被忘记,是一叫10年的“恒源祥”广告的延伸,尽管俗不可耐,骂声一片,但恒源祥要的就是这种效果。君不见,短短几天时间内,所有媒体资源全部被调动起来了,网民的注意力也被吸引过去了,大家不管是反对,还是凑热闹骂两句,对恒源祥的印象出奇的深刻,永远也忘不了!

    事实上,如此挑战观众忍耐极限的广告,恒源祥不是独例。近年来,什么“脑白金”,什么“妇炎洁”,什么“黄金搭档”,要说多恶俗有多恶俗,但却被厂商视作“创意”和“卖点”,在一次又一次“强奸”着观众的视听。在他们看来,“挨骂”是一种人气,是一种最好的营销,与少数明星故意炒作自己的绯闻殊途同归。据悉,就在我们对这恶俗广告“口诛笔伐”的时候,恒源祥的有关策划者们正在一边“偷着乐”。

    有人认为,恒源祥广告从“鼠”到“猪”,把十二生肖“一锅端”,既不黄也不暴力,既没有人身攻击也没有违背相关广告法律法规,虽然俗了点,但也不应该与“恶”扯上关系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明知故犯,把所有的观众当作“二傻”,用过度的、枯燥的、变态的“叫卖”来玷污观众的眼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挑战的不仅是观众的忍耐力,还有智商,让人觉得几近崩溃,比一般的恶俗更“恶俗”。

    在我看来,广告应该有长远意识,不能杀鸡取卵,即便没有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也应该照顾公众的情感,遵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一味为了吸引眼球而“娱乐观众”,很可能会弄巧成拙,让观众由此及彼,将对广告的厌恶延伸对品牌的厌恶。来自中国青年报的一份针对此事的民意调查显示,35.5%的人“碰上不喜欢的广告,虽然会留下印象,但不会购买其产品”,还有37.8%的人表示“不仅自己不买该产品,还会奉劝身边的人也排斥它”。与此同时,上海新民网部分网友甚至发出“抵制购买恒源祥商品”的帖子。

    由是观之,在前无古人也许后无来者的“鼠鼠鼠”、“猪猪猪”中,观众即使记住了“恒源祥”,但也有人永远不会对该品牌再感兴趣,甚至避之唯恐不及。

    这样的后果,才真正值得恒源祥以及所有广告商的反思。它警示我们,一个企业,一个知名品牌,光靠知名度那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文化底蕴和美誉度。指望“恶俗广告”来打开销路,虽然法律法规不会制裁它,但市场却会制裁它。

    让“恶俗广告”寿终正寝,光靠广告商自律或吸取教训,光靠道德谴责的舆论声讨,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最终还是需要更完善的法规来约束。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针对这些引人不快的恶俗广告,及时修正一些滞后的条款,提高处罚额度,尽快完善《广告法》,并研究出具体的评判和把关标准。如此,“恶俗”屡成广告“卖点”的新闻才会尽快淡出公众的视野。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漆浩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冯小刚因代言楼盘被诉夸张宣传遭索赔8万 ·邮寄期刊夹带价目表是否构成广告行为
·信产部:短信管理规定正在制定 擅发广告属违规 ·上海地铁播出安全套广告被认定违法
·企业广告,别把“恶俗”当创意! ·恒源祥生肖广告没带来品牌美誉度
·恒源祥身陷"广告门" 七成公众将抵制恶俗广告 ·长春:“叫停”公交车上的不良广告
·恒源祥12生肖广告仅为娱乐 停播与网民意见无关 ·信息产业部:网站登载非法涉性广告要立即关停
·抵制雪铁龙,捍卫伟人尊严 ·工商总局曝光一批严重违法的网上"性药品"广告
·雪铁龙停刊轻慢中国已故领袖毛泽东广告并致歉 ·中国依法关停多家非法涉性广告网站
·中国媒体广告违法率高者将被取消广告经营许可 ·北京市药监局曝光9种违规医疗广告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