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社会

河北阜平县委书记挪用扶贫款发展经济遭举报
作者:黄玉浩   发布时间:2008-02-27 09:26:53

AD IN PAGE
    阜平,河北保定的一个国家贫困县,一到冬天,它就成了灰色。

  在灰白的县政府大楼里,地图上的阜平则有着青山绿水。县委书记孟祥伟说,这是他花30万,请人用美国的卫星拍摄的实景地图,“放大了,能看清楚办公室里的每个人。”

  孟祥伟在当地是个争议人物。

  去年5月,阜平县农业局局长、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主任王者飞向省市纪检委举报,称孟祥伟在职期间挪用“以工代赈”扶贫款400多万。

  保定市纪检委在今年8月,进驻阜平,调查发现,情况属实。

  但是,孟祥伟认为,他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对。他说,那些钱用于建设县里的支柱产业。改革创新发展经济肯定要先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长远来说,那些人也会最终获益。

  扶贫工程泥牛入海

  2003年,保定市决定在麻棚村进行小流域治理,并建设一条公路,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所获得劳务报酬以代替救济金

  40岁的孟祥伟毕业于兰州大学新闻专业,2001年,到阜平县担任县长。当时该县的财政收入不足3000万,并欠债1.8亿。

  7年后,孟祥伟使该县还清债款,县财政收入达到上亿元。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孟祥伟所取得的成绩。

  王者飞认为,孟祥伟在这期间挪用了大量扶贫款,国家规定扶贫款必须专款专用。

  王者飞说,他举报孟祥伟,是因为当时有很多村民来农业局反映没领到扶贫款。

  张文芳是当时反映情况的村民之一。

  2001年,张文芳是麻棚村的村长。麻棚村地处山沟,因常年采石开矿,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

  2003年,保定市决定在麻棚村进行小流域治理,并建设一条通向村外石咀的公路,共计投入65万。这两个项目属于“以工代赈”工程。

  “以工代赈是国家在农村推出的一种扶贫政策。”王者飞说。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取代直接救济。

  但这些工程并没有在麻棚村实施。2004年1月5日,镇政府却要求张文芳签收下5张财政单据,以证明工程结束,钱款已领。

  在张文芳提供的材料里写着,城南庄镇镇长张凯对村里说,这是县里的安排,你们该怎么走空账就怎么走空账,出了事你和村里是没有责任的,村里就让会计过了笔空账。

  “村里根本没钱搞工程,麻棚村到石咀的公路也一直没有修,直到2006年,因为市里专门查账,县政府才专门派了一支工程队简单对那条土路修整一下。路既没有新修,也没有雇用当地的村民,不到一个月工人就都走了。”张文芳说。

    “现在那条路根本没法走,坑坑洼洼的走不了车辆,下点雨连人都走不了。”张文芳称,如果这条路修好的话,村民进县城至少可以少走20多里山路,现在村子的植被环境改变不大。

  “完全是糊弄人的,根本不是来修路,那路修整后一样没法走人。”麻棚村一村民抱怨。

  400万扶贫款不翼而飞

  王者飞发现许多扶贫款去向不明,遂向省市纪检委、省市减负办和国务院纠风办举报,希望讨回钱款

  当麻棚村村民知道保定市有“以工代赈”的扶贫资金,就不断询问张文芳,每次张文芳都不知道该如何解释这笔钱的去向,“老百姓对村干部的信任也丧失了。”

  为此,张文芳多次向县财政局、计划局、农业局、县政府提出落实“以工代赈”资金的请示,“跑了几十趟了,一些局长书记一见我就说,要什么啊,那么多走空账的村子都没说什么,这是县里的决定,有问题找县委书记去。”

  当来反映情况的村民越来越多后,王者飞于2007年5月,让农业局牵头成立了一个小组对全县村级财务进行调查。

  王者飞发现,2001到2003年间,有400多万“以工代赈”工程项目,资金去向不明。

  “这些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承办单位基本上都是阜平县政府,项目负责人是当时的县长现任县委书记孟祥伟。”王者飞说,这些以列为扶贫性质的以工代赈资金被挪用了。

  砂窝乡也要修建一条村级公路,修建资金22万。王者飞说,最后路没修,钱也不翼而飞。

  砂窝乡一老干部称,这都是县领导的意思,2003年左右,县领导召集各乡镇负责人开会,说县里现在正大力发展石材加工,各加工区要铺设电路并上一些电力设施,因为财政比较困难,需要动用以工代赈资金。

  “但是以工代赈资金属于扶贫款,国家管理非常严格,不允许挪用。”老干部说。

  阜平县财政局副局长甄国平称,以工代赈资金由县计划局将项目上报市计划委,获批以后,才能获得资金,这笔资金放在财政局专户里,等工程合格验收后,才能领到这笔钱。

  “领导说这笔钱怎么用就怎么用,那还不是县领导的一句话。”财政局一科长说。

  王者飞收集完资料后,就开始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要求将被挪用扶贫款打回到县财政局的专用账号上。

  未果。

  王者飞又将材料递送至省市纪检委、省市减负办和国务院纠风办,希望讨回钱款。

  “风险我来承担”

  阜平县希望发展矿产建材作为支柱产业,又因县财政紧张,遂动用部分“以工代赈”资金

  大学毕业的孟祥伟喜欢写诗,当得知有人举报后,他写下了一首七言《2007年换届再遇告黑状》:

  机缘前定来阜平,

  山野为家尽所能。

  荒山秃岭添锦绣,

  蓬牖瓮户结谊情。

  感民厚意忘惜身,

  屡履险境斗顽佞。

  卒已过河无退路,

  功过留待后人评。

  孟祥伟初上任时,全县几乎没有一个像样的产业支柱。他说,“但其实阜平的资源还是很好的。”

  阜平地处山西运煤入京的重要枢纽,本身又是革命老区红色旅游资源丰富,有天桥景区,又靠近旅游胜地五台山,还有丰富的石材资源。

  因为没有规模生产,当时只能卖粗坯石块。

孟祥伟不认为“以工代赈”能解决阜平的贫困局面。他说,“那些工程多是小流域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修路铺桥,要想发展经济还需要支柱产业来进行带动,饭都吃不上,光自然环境好意义并不大。”

  在孟祥伟担任县长期间,县政府通过决议,发展矿产建材作为县的支柱产业,要求各部门为该县石材小区建设提供尽可能的政策、资金、税费方面的优惠。

  孟祥伟说,由于县财政紧张,“就要动用以工代赈的部分资金。”

  “我认为变更使用项目资金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孟称,“上级的政策、规划要执行,但要因地制宜机动灵活地执行,要发展经济必须有改革和创新的勇气。”

  “为了发展当地经济,灵活使用项目资金我是认可和赞成的,我是县委书记,定下总的方针政策,如何操作执行是各个部门的事情。”孟祥伟说,他并不担心被人举报,“市纪检委查了我好多次了,他们收到的举报材料可能都有半人高。”

  “这种风险我来承担,我变更使用专项资金不是为我个人,是为整个县的经济发展。”针对挪用以工代赈资金违反国家财政政策,孟祥伟说,“我不在乎别人怎么说,是非功过自有公论。”

  在王者飞举报之前,孟祥伟就已经面对过一次审计。

  那是在2003年,保定市审计局对阜平县2001年和2002年的“以工代赈”扶贫款进行审计。审计查出,阜平在2年里挪用钱款300多万,用于县里的经济建设。在审计决定书中指出,这违反了国家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专款专用条款。

  县财政局被处以5万元罚款,县计划局被罚2万,扶贫办被罚3万。

  王者飞说,那次审计之后,挪用钱款并未得到遏制,2003年依旧有大量“以工代赈”工程款遭挪用。

  市纪委查证挪用属实

  县纪检委书记说,挪用扶贫款是集体决策。市发改委孙义奎则说,无论何种情况挪用都是不允许的

  在王者飞不断举报下,去年8月,保定市纪检委成立专案组进驻阜平,调查该县专项扶贫资金遭挪用情况。

  去年8月16日,阜平县召开县常委会议,对挪用扶贫款做出说明,承认3年里,共挪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403.8万元,主要用于全县石材小区的电力配套工程。

  说明中还称,由于财政异常紧张,现在行政人员工资都无法保证,而为县石材加工企业进行电力设施配套又不属于以工代赈范围,决定责成计划局每年切出部分以工代赈资金变更使用。

  县纪检书记贡袭强曾多次配合市里调查扶贫资金遭挪用事宜。他说,市纪检委是这样为此事定性的,“这个不是个人的问题,是集体决策。”

  保定市发改委农经处处长孙义奎对记者说,无论何种情况,以工代赈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变更、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在市纪检委离开阜平的2个多月后,挪用钱款风波还未平息,孟祥伟的名字出现在《干部考察公示》中,他被列为副厅级干部的拟提拔人选。

  孟祥伟在他《无题》诗作中这样表白:

  浅滩蛰居三千日,曾与虾蟹共青泥,

  不是一飞冲九天,世人谁解放言诗。

  



来源:中新网-新京报
编辑:韩京红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权力与法律博弈,谁会是赢家? ·阜阳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续:家属称再遭官员恐吓
·阜阳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调查 ·发改委去年严肃查处价格举报案件 退金1.8亿
·沈阳警方50万重奖举报特别严重违法犯罪有功人员 ·村支书带村民致富被举报有经济问题 二审判无罪
·四川规定党员婚外生子将开除党籍 电话举报有奖 ·立法保护举报人刻不容缓
·群众举报成反腐败主渠道 保护举报人呼唤立法 ·最高检副检察长:公民举报应受到法律刚性保护
·最高检副检察长胡克惠:应专项立法保护举报人 ·发改委奖励举报方便面串通涨价的三名律师
·检察机关改进举报线索分流方式 ·检察机关改进举报线索分流方式 避免地方干扰办案
·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线索七成来自群众举报 ·宁夏法院公布举报法官违法违纪投诉电话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