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反腐风云

玩忽职守导致国家上亿元损失
宁波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被判11年
作者:余建华 陈群   发布时间:2008-02-29 09:48:57

AD IN PAGE
    2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项目于2000年2月立项,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人民币19.31亿余元。2000年11月,宁波交投公司和奥地利爱尔瓦格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和《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备忘录》,约定爱尔瓦格公司与宁波交投公司按9: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9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和总投资之间的差额由爱尔瓦格公司负责境外融资,工程由奥地利的阿尔皮内·麦瑞德公司总承包建设。

   2002年3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甬金高速公路施工合同协议》(实际是总承包协议)。由于该协议违反我国法律,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均明确要求解除。为此,时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的励奎铭(已判刑)违规决定:在确保外方总承包利益的情况下,以总代建代替总承包。2002年11月,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实质与总承包协议完全一致的《建设总代理协议》。

   2003年10月,奚际斌开始协助励奎铭工作。在此过程中,奚际斌了解到,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根据《建设总代理协议》,外方将获得人民币2.4亿元左右的代建费,且外方资金不到位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由于外商后续注册资本金一直不能到位,2004年2月,奚际斌要求交投公司对外方资金不到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年6、7月份,交投公司总经理虞顺德、副总经理余华向奚际斌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清算剡界岭公司,二是保留剡界岭公司,但改变公司股份结构。奚同意了第二种方案,同时表示对励奎铭定下的“维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不变,工程进度不能受影响。

   2004年12月,宁波交投公司、阿尔皮内公司和爱尔瓦格公司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剡界岭公司股权比例重新规定为宁波交投公司占75%、爱尔瓦格公司占13.5%、阿尔皮内公司占11.5%。同日,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阿尔皮内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2.69亿余元。截至2006年5月,剡界岭公司已实际支付给阿尔皮内公司2.57亿余元。而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和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阿尔皮内公司最多可获得的代建费为2556万余元,由此阿尔皮内公司多获得代建费2.4亿余元,造成国家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另查明,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达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奚际斌在主持工作和担任宁波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引进外资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决策中,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奚际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奚际斌因渎职犯罪而被有关部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网上通缉犯混进部队 一派出所指导员被立案侦查 ·交规费征稽处副所长违规查车致人死亡获刑
·恶魔兄弟公安局旁奸杀少女 民警接警不出被判刑 ·宁夏:中卫沉船事故两官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合肥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原副主任玩忽职守受贿受审 ·三门峡市公安局多名民警玩忽职守致23辆黑车入户
·陕西民政干部雇人跨县扔乞丐致其死亡 被判两年 ·宁波两卫生监督员放纵他人非法行医受惩处
·民政干部跨县"扔"乞丐案嫌疑人涉嫌玩忽职守罪 ·持证司机驾车撞死人 办理人违规发放驾照被定罪
·路灯管理处主任玩忽职守致工作人员伤亡 ·病房倒塌致3死6伤 登封一卫生院副院长玩忽职守获刑
·江西一保安代行司法权不力致犯罪嫌疑人脱逃获刑 ·江西:一会计师虚假验资造成国家损失495万元被诉
·河南卢氏县环保局领导因铅中毒事件被集体起诉 ·移民房刚建好就成危房 江油市两乡官被公诉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