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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起争吵纠人打死被害人 主犯被核准死刑
作者:谢益 发布时间:2008-02-29 15: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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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月29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金豹的死刑复核裁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第二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
刘金豹,别名小新,男,1976年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董某、邓某、崔某为被告人刘金豹打工。 2005年4月24日晚9时许,刘金豹在北戴河区中海滩路海滩海鲜城大厅就餐过程中,与同桌的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刘金豹动手打了刘某几个耳光。在大厅外的邓某、崔某见状后,手持铁管进到大厅来打刘某。刘某挣脱后出门,向老虎石公园方向跑去,董某、邓某、崔某3人手持铁管追上刘某对其殴打后。在将其拽回到海滩海鲜城门口的路上,刘金豹伙同董某、邓某、崔某及尹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用铁管、拳脚,继续对刘某殴打,并一直追打到海鲜城对面的沙滩上,致使刘某头部、背部及四肢20余处受伤,仅头部就有9处。而后,4名被告人逃离现场。 次日早7时50分左右,武警巡逻时,在北戴河区保六路南段与中海滩支路交叉口北侧15米处路东侧的矮树墙与海滨度假村东院院墙之间的夹缝处,发现了被害人刘某,随即将其送至北戴河医院抢救。后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2005年4月27日,董某、邓某、崔某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投案。2006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海口市将被告人刘金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豹在吃饭过程中,因故与他人发生争吵、厮打,在被害人试图逃走过程中,指使并伙同被告人董某、邓某、崔某用铁管及拳脚连续追打,导致被害人头部、背臀部、四肢等20余处受伤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决被告人刘金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董某、邓某、崔某共同承担抢救被害人刘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等,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刘金豹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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