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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艳照门”事件法律沙龙
作者:熊丙万   发布时间:2008-03-05 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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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的“艳照门”事件法律沙龙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会议中心举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学者,就“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出席沙龙。沙龙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竹主持。

    杨立新教授在致辞中对与会学者的热情参与表示欢迎,并对“艳照门”事件的社会影响和涉及的焦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随后,与会学者针对“艳照门”事件所反映的网络媒体社会责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法保护、网络侵权民法规则的完善、生殖神秘主义与阴私保护、网络隐私权侵权及保护、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责任分担、窥淫欲与明星的隐私权等问题畅谈了各自的看法,达成了很多共识。

    有学者认为,网络在深刻改变着社会并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大风险,网络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比传统企业更重。互联网在提供更满足用户需求的社会化产品与服务的同时,也要倡导和谐社会,引导舆论导向,构建和谐网络。“艳照门”事件中,国内的网络运营者尽管在事件的时效性、全面性上似乎可圈可点,但是没有很好地履行在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和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就本案的责任主体来看,将艳照发至网上的始作俑者无疑是最终责任承担人。但在没有找到此人之前,本案的受害者可否获得以及如何获得赔偿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如果法律能证明艳照门中存在民事侵权,并且有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话,可以考虑由先由搜索引擎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学者提出,普通大众的对艳照的浏览和保存等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浏览之前,不可能准确判断该信息是否淫秽,而浏览之后,即便当时警觉也已违法了。浏览即违法,实则不教而诛,如何执行,值得商榷。关于保存艳照,本身不构成侵权,但作为可能导致侵权的物品,权利人(潜在受害人)在大陆法上可根据人格权请求权主张消除危险,或在英美法上以“禁令”方式救济,以防患于未然。

    另外,有学者指出,人格的保护是民主政治的真谛。而法律保护作为人格权的形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正是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

    最后,与会学者与参会学生还就“艳照门”事件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讨论。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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