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间因他事生隙,江西省永丰县罗坊村村民解甲继利用自己任村小组组长的身份,擅自将他人的3亩责任田调整给自己承包耕作,拒不返还且态度恶劣。3月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解甲继现年62岁,系罗坊村小组组长,与解升材是亲戚关系。解甲继膝下无子,解升材便同意将小儿子解袆过继给解甲继做养子,1995年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1996年,身为村小组组长的解甲继将自己父亲去世后应调出的3亩耕地给解升材承包,并经村委会同意。1998年农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解升材与村小组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书》。2005年,解升材因小儿子解袆的过继问题与解甲继发生纠纷,并在2006年1月4日双方签订解除收养协议书。2006年7月12日,作为村小组组长的解甲继将解升材承包的3亩责任田擅自调给自己耕种,导致解升材无田耕种。无奈之下,解升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甲继返还自己3亩责任田。2007年6月2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甲继五日内返还3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给解升材。2007年8月13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解甲继依然未将3亩耕地返还。
2007年11月27日,解升材就此案向永丰县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先后多次找到解甲继,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每次都无功而返。由于春耕在即,为减少申请人的损失,2008年3月5日,执行人员再次找到解甲继,对其继续做工作。但解甲继依然拒绝返还,且态度恶劣。于是,执行人员当机立断,当场对解甲继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