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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6名公职人员获刑
作者:滕军伟   发布时间:2008-03-06 1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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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日前对“12·5”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相关责任人员受贿、玩忽职守案公开宣判,原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等6名公职人员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至8年。

    法院审理查明,原洪洞县安监局副局长石吉庆、安监局左木南站站长宋跃鹏、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洪洞中队左木小队安监员郝和平、马海强都曾对新窑煤矿多次检查,但均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该矿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照规定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疏忽大意,是造成新窑煤矿发生“12·5”重大责任事故的重要原因。

    安监员刘庭、范保英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后没能及时上报,导致伤亡人数增加。此外,上述人员均不同程度收受新窑煤矿给予的钱款。

    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宋跃鹏有期徒刑8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石吉庆等5人2年至3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洪洞县人民法院当日还审理了史杰、张宾宾窝藏案。据查,“12·5”矿难发生后,新窑煤矿法定代表人王宏亮潜逃,史杰、张宾宾明知王宏亮是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仍助其逃匿。法院以窝藏罪分别判处史杰、张宾宾有期徒刑5年和4年。



来源:新华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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