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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回眸”系列报道之三
为经济腾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五年综述
作者:李年乐   发布时间:2008-03-07 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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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初春,万象更新。在2008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记者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密切相关,是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5年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成绩,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告诉记者。

   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合同纠纷案件1144万件,同比上升56.8%,诉讼标的额23083亿元,同比增长5.59%;审结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1.5万件,同比下降2.58%;审结借款合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案件395万件,同比上升35.27%;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受理了24家证券公司破产案件。

  公正,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随着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的修订和施行,人民法院在相关领域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妥善审理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和破产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1994年以来,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4252家国有企业通过政策性关闭破产平稳退出了市场,837万名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规划,2007年是政策性破产申报项目的最后一批,此后,国有企业破产将严格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3个司法解释,以配合新企业破产法的施行,进一步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证券纠纷案件,制裁违规行为,保护公共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5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各种类型的证券纠纷案件,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其中,各地法院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先后受理和审理了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银广夏、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10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纠纷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维护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拓展民商事审判的新领域。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赋予了公司法律关系各主体广泛的诉权,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自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诉讼的案件逐渐增多,类型也复杂多样。如公司僵局诉讼案件、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等。对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公司诉讼案件,对于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建立科学的公司退出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各级法院还依法审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清收不良资产,整顿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等。5年来,民商事审判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创新,审判水平显著提高

   民商事审判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与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紧密相连。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利益冲突,体现在司法领域,除了民商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外,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也不断出现。对此,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勇于开拓、锐意进取,审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广国投破产案便是其中一起创新成就经典的案例。

   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三个附属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在国际金融市场引发不小震动。这是中国第一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涉及债权债务数百亿元、境外债权人近500名,被称为中国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中浮出的最大冰山。案件历时4年,最终顺利审结,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保护。该案成为一个经典性的案例,在我国民商事审判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

   广国投破产案之所以称为经典,首先在于法院尽最大可能地公正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其次,还在于面对新问题,在没有成熟先例和成熟法律可依的情况下,广东高院进行了大胆创新和探索,在审理过程中创下了多个全国第一:首创了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的设立,债权申报、债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对破产企业投资权益追收范围的界定;基本结案后保留清算组;破产企业在境外财产由清算组予以追收,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等一系列做法。

   法院在上述探索中的不少做法被此后制定的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成为了正式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正是在大量扎实工作、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的法官的努力下逐步完善和日趋成熟的。

   5年来,各级法院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了大批有关不良金融债权案件;依法受理了信托、租赁、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43件;成功地审理了诸如大通证券破产重整案件、银广夏案件等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重大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平稳地处理了德隆系、普马系、科龙系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审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前景充满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相信全国法院的民商事法官将继续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在更加广阔的审判实践舞台上,创造新的辉煌!

  ■链接

  5年来,针对民商事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50余件,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商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审判指导。以下是部分摘编:

  (1)2003年1月3日《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003年1月9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3)2003年6月18日《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4年6月21日《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5)2005年1月25日《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6)2005年4月29日《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7)2006年4月28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8)2007年4月12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9)2007年4月25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2007年6月11日《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案例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案情:1994年初,东方电子(000682行情,股吧)原董事长隋元柏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进驻东方电子进行调查。经查验证实并经司法审计、会计鉴定,东方电子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随后,其股价一路狂跌,市值大幅缩水,中小股民损失惨重。

   调解: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除不合格原告外,6921人全部接受了调解。至此,“东方电子案”最终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方式结案,全国6989名东方电子股民将可获4.42亿元的民事赔偿。

   点评: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案”,在起诉人数、受案数量、涉及金额规模等诸多方面都堪称第一。正是这样一起案件,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方式的先河,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较高的调解率也表明,调解是有效化解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方式之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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