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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之路”报道之十二
胡长清案:彰显严惩腐败的决心
作者:窦玉梅    发布时间:2008-03-07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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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我国惩治腐败最引人关注的事件,莫过于胡长清案。当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讲道:“胡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544万余元,并犯有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今年,人民法院将继续集中力量依法审理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对敢于无视国法、构成犯罪的人,不论是谁,一律严惩不贷,决不搞法外开恩,对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决不手软。”当年全国法院共依法判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17931人,其中省(部)级以上公务人员3人,地(厅)级公务人员52人。

  2000年2月13日,江西南昌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胡长清案。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有充足的证据让法庭认定:胡长清在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44.25万元;另有161.7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还有行贿行为亦构成犯罪。2月15日,南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江西省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胡长清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3月1日依法裁定驳回胡长清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长清身为高级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纪守法,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胡长清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胡长清死刑的命令。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枪决。

  胡长清违法违纪性质之严重,情节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在我们党内是少见的。对胡长清案的审判,是建国以来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因贪污腐败的严重经济犯罪而被处死刑的第一案,表明了我党要彻底根除腐败的决心。人民法院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在公正司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胡长清案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赢得了民众的广泛称赞,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多家国外媒体相继转发国内媒体对此案的报道。

  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人民法院作为掌握评判是非、生杀予夺权力的司法机关,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胡长清等一批贪污腐败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包括一些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受到严惩,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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