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本网动态

严格规范死刑案件核准权 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与网友在线交流
作者:陈思   发布时间:2008-03-07 11:24:48


直播现场


AD IN PAGE

    3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请到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大法官黄尔梅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说到刑事审判,人们自然就会联想到打击犯罪,联想到对于罪犯最严厉的惩罚——死刑。众所周知,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历史就此告终。请问黄庭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核准工作进行得如何?

    黄尔梅: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标志着死刑核准制度重大改革如期实施到位。一年来,最高法院坚决按照中央对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坚持严格、慎重、公正、高效,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有序。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保证。从总体上看,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进入了良性发展状态。 

    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数。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持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的结果。

    同时也说明,在党中央领导下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获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普遍共识。

   主持人: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是否能有效杜绝类似错案的发生? 

    黄尔梅: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坚持以最审慎的工作态度,最严格的标准,严守办案程序,切实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

    对每一起案件,合议庭所有成员均认真细致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意见;对于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提讯被告人,需要时还到案发地进行核实;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于被告人通过亲属、辩护律师转交的申诉材料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时收取、接待,听取意见。 通过严格规范执行复核程序,有效地实现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出现错案,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目的。同时,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必然促进一、二审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发展。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一、二审死刑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把握更加严格。各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现了开庭审理,严把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同。

更多精彩进入直播页面浏览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聚焦两会介绍审判工作 中国法院网直播反响热烈 ·《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将于4月1日出台
·最高法院将从五方面解决畅通申诉渠道与防止无限申诉之间的平衡 ·宫鸣:再审案件数量增长反映了公民权利意识增强
·对《民诉法》申请再审判断标准不一致是申诉难主因 ·中国司法改革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
·景汉朝:地方保护主义将随改革深入逐渐得到解决 ·景汉朝:民诉法三项修改有利于解决申诉难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七方面突破性进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年底出台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最高法院六项措施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
·强化网络公布执行信息的力度 有效震慑恶性逃债 ·六方面严格要求法院和执行法官切实解决消极执行问题
·执行威慑机制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互动 ·宋建朝:延长法官退休年龄不应操之过急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