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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死刑案件核准权 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与网友在线交流
作者: 陈思    发布时间: 2008-03-07 11:24:48




直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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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请到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大法官黄尔梅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说到刑事审判,人们自然就会联想到打击犯罪,联想到对于罪犯最严厉的惩罚——死刑。众所周知,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历史就此告终。请问黄庭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核准工作进行得如何?

    黄尔梅: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标志着死刑核准制度重大改革如期实施到位。一年来,最高法院坚决按照中央对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坚持严格、慎重、公正、高效,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有序。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保证。从总体上看,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进入了良性发展状态。 

    2007年判决死缓的罪犯人数首次高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人数。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持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的结果。

    同时也说明,在党中央领导下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获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普遍共识。

   主持人: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如湖北佘祥林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是否能有效杜绝类似错案的发生? 

    黄尔梅: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两审终审基础上专门为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坚持以最审慎的工作态度,最严格的标准,严守办案程序,切实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

    对每一起案件,合议庭所有成员均认真细致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意见;对于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提讯被告人,需要时还到案发地进行核实;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对于被告人通过亲属、辩护律师转交的申诉材料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时收取、接待,听取意见。 通过严格规范执行复核程序,有效地实现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出现错案,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目的。同时,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必然促进一、二审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发展。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一、二审死刑案件,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把握更加严格。各高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现了开庭审理,严把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关,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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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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