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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回眸”系列报道之四
执行: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刘晓燕   发布时间:2008-03-10 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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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出台修改决定,其中对执行编的修改多达11条。

   有权威人士撰文指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心之一就是解决社会反映强烈、意见集中、修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执行难”问题,修订的内容充分吸收了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经验。

  内强执行分权制衡

   一位从事执行工作20多年的法官告诉记者,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员个人负责,一个执行案件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与分配,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等,均由承办执行员负责办理。这种执行权高度集中、执行员一案到底的模式,使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据报道,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占约百分之四十左右,另外约百分之六十的生效法律文书要靠法院强制执行。随着执行案件大幅度增长,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执行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来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弊端备受诟病。解决执行不力,法院首先从内部探寻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分权与制约成为共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改革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正行使执行权。

   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浙江法院在全面实现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于2003年建立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规定对需裁定以物抵债等十种情形必须由执行实施人员移交审查机构处理,克服以往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明确执行立案、实施、结案等各环节的职责,形成责任清晰、环环紧扣的办案流程。案外人提出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等情形,必须公开听证,使执行行为从一开始就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这些年来,法院执行改革稳步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机构改革取得进展,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管理体制的作用逐步发挥。

  外求合力执行联动

   强制执行中涉及到的问题千头万绪,单靠法院自身往往无法解决。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法院不约而同谋求外力,实行执行联动。

   从2006年4月开始,南京中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会同南京市发改委、检察、公安、房产、国土、工商、规划、银行等8家单位,创设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仅2007年,公开登报或在电视上公开债务信息近400件,向金融机构查询个人财产信息3800多件,查询工商资料2500多件,在南京地区通过公安部门协助执行案件700余件,使全年案件平均执结率、平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双双超过92%。

   深圳更是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上升到立法的高度。2007年3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织就了一张围堵“老赖”的法网: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将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并向社会曝光,还将被限制出国、出境以及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等;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等7种行为,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判刑。

   2007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各地政法委也制定下发有关文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得以推广和完善,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解决。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推进,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建威慑机制取得重大进展,自2007年1月1日正式运行至年底,已经把210余万件执行案件录入系统的数据库中,为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让债权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今年1月21日,拉萨中院执行局在春节、藏历新年来临之际,召开执行案款集中兑现大会。农民工刘高在领到拖欠5年之久的工资86万余元后,高兴地说:“5年来,包括我在内的200名农民工没有过好一个春节。在法院执行人员的努力下,我们拿到了几年来的血汗钱,这下好了,可以放下心来,安安心心过一个好年。”

   为了顺利执结案件,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各级法院各有高招。

   北京一中院实行“立案后保全先行、执行前调查先行”。为了防止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该院将诉讼保全职能设立在立案庭,引导当事人在立案时及时申请保全。案件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必须对被执行财产的现状进行调查,随时掌握被执行财产的动态,确保在进行处置之前及时发现和解决财产上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执行奠定良好基础。据统计,2003年到2007年,北京一中院成功保全了高达211亿元的涉案财产。

   这些年来,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执结了大批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2007年全国法院共执结案件2115437件,比全年新收的2068458件多46979件,执行标的额达3947.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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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来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举措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及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的主体行为;尤其对房地产的查封、预查封、以及查封冲突时的轮候等房地产执行制度作了创新性的规定。《通知》还对执行房地产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如关于查封标的物的处分、关于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的处理、关于房地归属不一时的处理、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关于房地产权属的确认、关于集体土地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2005年11月23日至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一届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会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执行改革方案,也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思路:在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上,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高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在法院执行机构改革问题上,各级法院都要设立执行机构;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问题上,要贯彻审执分离原则,切实解决执行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建立分权制衡的执行工作机制。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以及执行减、缓、免交执行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200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

   《意见》指出,从2008年起对各级法院执行机构实行执行绩效综合考评执行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案件执行考核为中心,以法院为考核对象,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对执行案件、执行工作管理、执行队伍建设和执行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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