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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回眸”系列报道之五
司法救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作者:张 娜   发布时间:2008-03-10 0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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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保证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和免交的相关制度。对这些经济上的贫弱群体给予必要的救助,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最高人民法院自2000年开始逐步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形成了“法院门向百姓开,有理无钱请进来”的良好局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就此要求:“弘扬司法文明,必须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司法救助不仅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而且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也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民法院实行的司法救助制度绝不是什么权宜之计,而应当成为有着明确目标和发展方向的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将其落到实处。”为了实践这一承诺,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拓宽救助范围以保障基本人权

  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规定了11类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肖扬院长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5年4月发布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把司法救助的范围拓宽到14类当事人,增加了对追索经济补偿金的下岗职工、严重疾病患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见义勇为者、进城务工人员等的司法救助;取消了对司法救助申请人过于严格的限制条件,删除了要求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的内容;改进了司法救助的适用方式,对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这两类特殊贫弱群体,规定为法定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进一步完善和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即有权批准,需要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院长批准。《新规定》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对于更好地解决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司法救济问题,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两个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逐步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五年间,全国法院先后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124万人次,决定缓、减、免诉讼费56亿元,切实保障了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平等参与诉讼。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建立救助基金以彰显人文关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意见》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机制。为此,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对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意义重大;而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能对因实体权利受到暂时或永久性侵害急需救助的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不同程度地缓解其燃眉之急,解决其现实困难,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如浙江省泰顺县陶某等人与寮下村委会工程欠款纠纷案,1999年,法院判决陶某等人胜诉,但由于村委会无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财产可供执行,陶某等人多次上访,引起了中央、省委领导的关注。鉴于此案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而陶某等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基金对陶某等人进行救助,发放救助款6.4万余元。陶某等人领取救助金后深受感动,主动表示罢访,这起持续7年的上访案件得以最终解决。

  《意见》发布后,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想方设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充分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其中,浙江省法院于2006年底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金额达到4868万元;截至2007年底,已对2722名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700余万元,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在法院工作环节已基本解决。

  “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五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很好地践行了这一庄严承诺。

  ■链接

  全国法院实施司法救助情况概览

   ——5年来,全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案件达59万件,司法救助总金额32亿元。

              ——摘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全国法院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22.8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10.57亿元。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案件提供司法救助,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使他们尽快拿到应得报酬,共办结劳务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137656件,涉案标的金额37亿元。

              ——摘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全国法院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263860件,共计减、缓、免交诉讼费10.9亿元,分别上升15.6%和3.1%。对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以及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员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减免诉讼费。

              ——摘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全国法院全年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66732人次,共缓、减、免交诉讼费12.65亿元,上升16.24%。

             ——摘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全年救助282581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12.11亿元。

           ——摘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年间,全国法院先后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124万人次,决定缓、减、免交诉讼费56亿元。

          ——摘自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工作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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