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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红:行政诉讼通过协调后撤诉是一项制度创新
作者:陈思   发布时间:2008-03-12 11: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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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做客中国法院网和网友进行交流时说,行政诉讼通过协调后撤诉,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  

    王秀红说,尽管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但在实践中,原、被告在案外进行和解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几年来,在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这两类案件高达41.2%,有的年份甚至高达69%。从积极方面讲,这样的结案方式,往往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可以直接、彻底地平息纠纷,因而受到原、被告的接受和欢迎。这也反映的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为了解决不适用调解制度与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所做的努力。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必然要求。

    王秀红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倡导和鼓励“和稀泥”,恰恰相反,就是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确保撤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四,第三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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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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