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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容留赌博也应是犯罪
作者:岳德亮、李亚彪   发布时间:2008-03-12 14: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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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情况中,容留赌博的行为比较常见,客观上助长了赌博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危害极大。”周晓光等全国人大代表强烈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容留赌博罪”。  

  所谓“容留赌博罪”,就是明知道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容留其赌博的行为。周晓光代表认为,刑法及两高的解释都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  

  “衡量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周晓光代表说,实践中,赌博分子为了掩人耳目,躲避公安部门查处,常常结伙来到一些安静、隐蔽的地方,特别是旅馆、饮食服务和文化娱乐等场所,以聚会、吃饭、住宿、娱乐等为幌子,在这些地方进行赌博活动。而这些单位的人员为逐利而为赌博分子提供赌博场所,甚至提供饮食、住宿等服务,不仅助长了污染社会风气,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毋庸置疑。  

  但是,按照刑法及两高的解释,当前容留赌博行为不能按赌博罪处罚,也无法认定为赌博共犯,使得打击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因此,周晓光等代表建议,应在刑法中明确容留赌博也是犯罪。(完)



来源:新华社
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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