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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以介绍工作为幌子 强迫老同学卖淫被判3年
作者:张华 胡晓瑜 苏文刚   发布时间:2008-03-12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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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暴力强迫卖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17日,西华县女青年王梅(化名)得知自己在太康上技校期间的太康籍同学王某要为她介绍一份收入丰厚的工作,非常高兴地从西华前往太康,满怀希望的王梅被老同学热情地安排在太康县西大街一个旅社内住下。当王梅问及干什么工作时,王某告知让她卖淫。竟然让同学弃良从娼,王梅十分气愤,断然拒绝。被告人王某就伙同马某(另案处理)利用暴力手段将王梅关到该旅社一个房间内,由于仍不听劝说,当天下午,王某将王梅拉到太康县北关河堤上殴打,强迫其就范,王梅仍誓死不从,后王某又将王梅关在一个宾馆内继续殴打,王梅坚决不从。王某仍不死心,就将王梅反锁在一个房间内,防止王梅逃走。后来被害人王梅借口去卫生间为由机智脱离虎口,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违背被害人王梅意志,以暴力手段迫使其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由于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从轻做出前述判决。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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