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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追诉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08-03-15 1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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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把检察机关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决定的。

  孙谦说,现在有一条公认的政治原理,就是权力一定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大家也知道,现在很多国家都设有检察机关,但是把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并不是很多,而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决定的。

  孙谦介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立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个权力。这三个机构就是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是我们国家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体制。通常我们讲“一府两院”也就是这样。而西方的检察机关不叫法律监督机关,因为西方很多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是通过三权分立来解决的。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做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特点的,也是结合了中国的国情。

  孙谦指出,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有它的责任,也有它的义务。这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讲:

  第一,它通过审查逮捕,保障人权,防止无辜的人被追诉。大家知道,侦查权在我们国家是行政权,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以及海关缉私和狱政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他们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监督,保证他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

  第二,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在这个职能方面,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是非常类似的,公诉的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普遍职能。

  第三方面的职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要对他进行追诉。

  第四个方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对此,我们国家相关法律都做了规定。

  孙谦表示,我国检察院权力的配置都是围绕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的。当然,这几年来我们在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做出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改进和发展,总体效果也还是很好的。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也提到,我们的法律监督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许多方面还需要完善。包括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包括法律监督的能力,也包括立法方面如何进一步划定范围和完善监督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探讨,需要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同时检察机关也非常关注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行使,因为这对维护司法公正,发现一些不文明的,甚至野蛮的执法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再一个方面,我们也非常注重对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包括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帮助和救济。

  孙谦说,因为公平正义是针对所有人的,我们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要非常关注被害人的权利。在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贾春旺检察长在报告中也提到了几个方面,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秩序方面,在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中的监督机制方面,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会进一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网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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