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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无烟"炒锅被曝不具"无油烟"功能 经销商诉求退货
作者:白小莉   发布时间:2008-03-17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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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产品被2007年“3.15”晚会曝光后,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货,销售商则向供货商和生产商要求退货。近日,北京鑫泽盛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以其购进的乐无烟炒锅不具有“无油烟”的特点为由起诉供货商北京普华汉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公司)和生产商上海汉英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英公司),要求予以退货、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鑫泽公司诉称,鑫泽公司在普华公司处购买了汉英公司生产的乐无烟炒锅若干,进货价和全国统一零售价分别为:福满堂269元、538元,富贵星248元、496元,乐万家32cm164元、328元,乐万家30cm105元、199元。销售单中宣传“乐无烟”系列炒锅的材料为“磁化陶瓷合金超导材料”,具有“无油烟”和“不粘”等特点。实际上“乐无烟”系列炒锅的材料为“铝合金材料”,“无油烟”和“不粘”的效果系夸大事实,欺骗了鑫泽公司也欺骗了消费者。该产品在2007年3月15日被央视及各大媒体曝光之后,国家质检总局也认定“乐无烟”系列炒锅背离性能夸大无油烟效果属虚假宣传,导致鑫泽公司购买的产品无法继续销售且向消费者退货,现在还剩余258口锅。

    原告认为,汉英公司生产、普华公司经营“乐无烟”炒锅的行为已经给鑫泽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0条,销售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生产者和供货者赔偿,供货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鑫泽公司认为,普华公司、汉英公司以欺诈手段夸大无油烟性能进行销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鑫泽公司应当将剩余炒锅返还普华公司,普华公司应当返还258口炒锅的货款48449元,且二被告应当赔偿鑫泽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0168元。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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