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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回眸”系列报道之九 用耕耘和奉献唤回明天的希望
——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综述
作者:吕坤良 发布时间:2008-03-17 1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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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系统的33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李其宏代表是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少年法庭庭长。这次她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不仅代表着选区人民参政议政,在某种意义上还代表着少年审判事业这些年来的成长进步。这种成长进步体现在——专门化、制度化、个性化。
专门化:专门机构 专门队伍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动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1994年专门设立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进行了重新调整,从原来的8人增加到12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也都相应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设立与其他内设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并适当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尝试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等案件。 目前,全国法院共建立2219个少年法庭,基本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大中城市,试点设立少年法院的工作也在酝酿之中。 专门机构需要专门队伍。五年来,各级法院十分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不少精通审判业务,有爱心,热心于教育、感化工作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了少年法庭。目前全国法院共有7018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 专门队伍需要专门素质。200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全国少年法庭法官培训班,对地方三级法院的少年法庭部分法官进行了专项培训。2007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举办了一个中西部地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培训班。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于2006年底也开始陆续在本省举办了专项培训班。 五年来的少年审判实践中,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上海长宁区法院的基础上,又涌现出了一大批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先进集体。少年审判工作更培养、锻造了一支具有社会责任感、甘于奉献、勇于开拓进取的优秀法官队伍。荣获“英模天平奖章”的尚秀云以及总结出“四心教育法”的李其宏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全国模范法官,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 制度化:司法解释 配套制度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为规范少年审判工作制定司法解释或专门规定。 在2001年4月制定下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6年1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少年法庭机构设置、少年法庭受理案件范围、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等作出了规范与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定罪、刑罚适用与执行等问题,作出与新刑法相适应的修改与完善,从程序和实体上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有关地方法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加强对刑事和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行“恢复性司法”;对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抓紧制定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制度尽早出台,使未成年刑事司法效果进一步得到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已经建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起草、制定有关在公、检、法、司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相互协调、配合工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少年法庭还积极主动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社会团体的联系,建立了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预防、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2000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审判的43万余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的仅占1.26%。 个性化: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 在2007年一起侄女锤伤姑母的案件中,农村的侄女寄宿在姑母家念初中,听到传言姑母背后说其“生活习惯不好”等坏话时,强烈的自尊心和深深的自卑感使这个女孩失去理智,她用铁锤猛击姑母头部后投案自首。 面对女孩满脸的无所畏惧,第二次开庭时,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长冯遵琴脱下法袍,选择了“圆桌审判”的模式:家人般殷切的期望、老师般谆谆的教诲,像一道阳光,拨开女孩心头的迷雾,她埋头痛哭。冯遵琴最终以伤害罪判处了女孩缓刑,并多方和学校沟通,让其继续读书。一个月后,女孩和姑母专门请了鼓乐队为冯遵琴送来了“情融于法”的锦旗。 这只是在少年审判中探索施用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的一个案例。 五年来,在认真做好“庭前考察、庭审教育、庭后帮教”工作的同时,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出发,各级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把经长期审判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诸如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个别化处理、回访制度、U形审判等等,由点及面地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中推广开来,充分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比如,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分案审理;开庭以前,法官要会见未成年被告人,讲解审判程序,倾听对所指控犯罪的意见,消除其对法庭审判的恐惧和抵触情绪;作出有罪判决以后,法官要为公诉人、辩护人、父母、老师以及被害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促使未成年罪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给他人带来的痛苦,激励其改过自新等。 2007年5月24日,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广州法院首次启用了“社会观护员”制度。山东法院也围绕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改革完善工作机制,创造出社会调查员、阳光学校等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 所有这些对审判方式、方法的探索、运用,目的只有一个:在不断创新中越来越完善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审判活动,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用耕耘和奉献换回明天的希望。 ■链接 五年少年审判大事记 ■2003年,全国人大内司委第一次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以开展设立少年法院试点工作。 ■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年)》中,对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机构和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开展了在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的改革试点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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