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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之路”报道之十五 少年法庭:唤回明天的希望
作者:罗 斌 发布时间:2008-03-17 11:05:31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与驻地单位签订帮教协议,共同帮助失足少年。(本报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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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风雨,十年耕耘,十年奉献,都只为唤回明天的希望。
十年来,少年法庭在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矫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努力构建和完善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把经长期审判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诸如社会调查制度、庭审教育、回访制度等等,由点及面地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中推广开来;为切实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4月和2006年1月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少年法庭机构设置、少年法庭受理案件范围、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与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定罪、刑罚适用与执行等问题作出与新刑法相适应的修改与完善。从程序和实体上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了少年法庭司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庭刑事案件审判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稳妥地推进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是构建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制度的重心,也是少年法庭长期以来积极进行改革和探索的重要方面。从1998年开始,全国部分少年法庭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截至2005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21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和1个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年)》中,对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机构和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设立与其他内设审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并适当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尝试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等案件。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2219个少年法庭,基本上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判。少年法庭工作培养、锻造了一支具有社会责任感、甘于奉献、勇于开拓进取的优秀法官队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尚秀云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目前全国法院共有7018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年来,少年法庭积极总结、深化了一系列“寓教于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色审判工作方法,诸如“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矫正”、“判后跟踪教育”等,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贯穿整个审判过程。 真心唤得浪子归。十年来,经过少年法庭审判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较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中,成为守法公民,有一部分还顺利升入大学,获得了学士、硕士学位,等等。2002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未成年罪犯中,重新犯罪的仅占1.67%。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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