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中国知产文书网 会员专区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党建工作
地方联播
执行视窗
法院公告
法律实务
专题报道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论坛/博客
网上调查
电子杂志
时 评
视 频
图 片
民 生
投稿信箱 欢迎加入中国法院网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黑龙江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用户名: 密码:
建网须知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宣传先进 档案数字化 公告 各地民意沟通信箱
  现在位置:时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专家称法律界达成废除死刑共识
发布时间: 2008-03-18 09:39:04

AD IN PAGE
    2007年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据官方统计,到目前为止,高院驳回的死刑判决比例达到15%。3月10日上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的工作报告。中国法学家刘仁文称:中国法律界其实已就废除死刑达成了共识,但民意是反对这么做的。

  中国是世界判决和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据国际人权组织估计,到2007年为止,每年的死刑数量至少为有8000件。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批评中国滥用死刑,是司法体制藐视人权的体现。并呼吁中国改革司法制度,废除死刑。但社会科学院法学家刘仁文指出,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也就是说,官方认为现在要废除死刑,老百姓不答应。对死刑的民意的强大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与专家学者的看法差别特别大。

  随着2007年中国颁布的相关法规,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省级法院26年后,被重新收归最高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尔梅在官方网页上公布,新的规定实施以来,已有15%的死刑判决被高院驳回。

  据报导,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体现了慎杀少杀的原则。但中国每年到底执行多少死刑,这一具体数字仍然是个秘密。

  对此,刘仁文认为:“中国现在整个社会在走向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民主的方向。政府的各项信息都要向着公民的知情权这样一个大的方向去发展。我个人认为,随着中国政府有关措施的采取,死刑的执行数在未来会逐渐下降。将来某一天,死刑行数下降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中国政府认为公开这些数字在国际社会中不会引起太大的惊讶,或者说,对中国政府来说不会是太失面子的时候,我觉得死刑数字的公开就是指日可待的了。”

  中国司法部门在这一领域的改革是否在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呢?法学家刘仁文认为:“完善这个制度的本意就是要保存这个制度,而不是废除它。我个人认为,这是中国政府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的一个想法,而不是说要废除死刑。”



来源: 国际在线-新快报
编辑: 韩京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完善最后救济程序 ·韩国暂停死刑12年杀人犯增32% 有人提议终身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规范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
·美国严谨的死刑执行制度 ·完善死刑二审开庭保障机制的思考
·美总统50多年来首次批准针对美军人员的死刑判决 ·台研拟死刑废止及替代方案 多数民众不赞成废除
·临刑前她向法官鞠躬致谢 ·最高法院首次视频面对面 远程提讯死刑被告人
汶川地震一周年特写:鲜花盛开北川废墟
自留脐血到底管不管用 "生命银行"是否虚假宣传
中俄签石油领域合作协议 能源合作实现重大突破
格鲁吉亚囚犯特赦令引发女子监狱暴乱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公 告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