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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李 芹 发布时间:2008-03-18 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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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关于修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提案(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2119号提案) 提案人 陈智伦委员 主要内容 《决定》应当更加全面、明确地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保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职数明确进行规定,严格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对社会各个部门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提供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工作程序,适当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调整为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目前,全国已有逾4.8万名人民陪审员走上岗位。人民陪审员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 我们同意陈智伦委员提出的观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委员的建议,我们将反映给立法机关。 现有法律中,对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数没有作绝对数量的规定,而是规定了“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可以由三至七人组成,并且必须是单数。因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不宜具体规定。按照《决定》的规定,陪审员人数可以高于三分之一。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任期,《决定》是在充分总结各地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同时,为便于工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采取有效措施,一是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考察工作。通过严格考察,确保选任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二是通过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陪审员管理部门的日常考核,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考核和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了解、支持这一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和功效。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许多应予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更需要在改革和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评、管理以及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管理机制,使该制度更加富有科学性、操作性和长效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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