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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理事告文房四宝协会散发声明损名誉获法院支持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8-03-18 14: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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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3月1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誉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是由全国从事文房四宝生产、科研、经营、销售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汪某1989年起即被中国文房四宝协会聘请为协会理事,并被该协会聘为“中国文房四宝产品质量评审委员会”委员。而2006年,协会和文房四宝杂志先后两次发表严正声明,称汪某不是会员,其行为与协会无关,且要其后果自负。汪某身为理事却连会员资格都被否认,声明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汪某的个人声誉也遭到周围同行的质疑,汪某认为协会采取这种公开方式发表声明,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遂将协会和文房四宝杂志社诉至法院, 原告汪某诉称,十几年来其为协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另外,汪某从未以“中国文房四宝协会副会长”的名义进行活动。2005年,原告曾署名向协会上级主管单位反映该协会的问题。2006年12月1日,二被告以声明的方式,称原告根本不是文房四宝协会的会员,原告所参加文房四宝的一切活动均与协会无关。2006年12月26日,被告文房四宝协会又发出抬头直接给原告,却发至全国各地会员单位、个人及无关人士的《严正声明》,称原告不是协会会员,并认为原告侵害了协会的名称权、名誉权及协会有关领导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声称原告如不听劝阻,后果自负。该《严正声明》是发给原告本人的,却抄报给了很多单位。二被告颠倒事实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文房四宝协会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立即收回《声明》和《严正声明》,书面发表赔礼道歉的文章,并在侵权品发送范围内,恢复原告的名誉,消除影响;二、判令被告文房四宝杂志社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收回《声明》,并在社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文章,并发至《声明》发送到的组织和个人,恢复原告的名誉,消除影响。 被告文房四宝协会辩称,我协会于1988年成立,根据协会章程,凡申请入会的团体和个人,按章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发给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会员应自觉按年度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凡2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原告未办理以上手续,未交纳会费,所以其不是协会会员,也不是协会副会长及顾问。协会从未成立过“产品质量评审委员会”,所以该机构根本不存在。原告声称其为“产品质量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是对协会权利的侵害。原告在2006年6月至8月期间,多次在协会换届期间采用散发匿名信、署名信、传单的方式对协会的正常工作进行干扰,并对协会领导进行攻击,破坏协会形象,损害了协会领导的声誉。对此,协会作出的《声明》及《严重声明》是对客观事实的表述,根本未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房四宝杂志社辩称,杂志社同意文房四宝协会的上述答辩意见。杂志社未在《声明》及《严正声明》上加盖公章,原告起诉我杂志社没有依据,故杂志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在被告文房四宝协会于2006年12月1日做出的《声明》落款处虽写有被告文房四宝杂志社的名称,但该杂志社未加盖公章,且在本案庭审中被告文房四宝杂志社未予确认该《声明》是以其名义对外正式做出,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文房四宝杂志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文房四宝协会在《声明》及《严正声明》中均称原告不是该协会会员,与事实不符。原告未交纳会费而成为协会会员,是被告文房四宝协会内部的管理所造成的,不应由原告个人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文房四宝协会于1989年聘请原告为“中国文房四宝产品质量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聘书,因被告文房四宝协会不能否定聘书上其印章的真实性,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文房四宝协会虽称该评审委员会未能合法成立,但其应先依法对该评审委员会的性质作出认定,其后方可再将此情况通知相关人员。现被告文房四宝协会直接对外宣称原告是假借其协会之名,会使相对人误认原告所称的“中国文房四宝产品质量评审委员会”的委员身份系原告所编造,对原告的社会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被告文房四宝协会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原告曾为被告文房四宝协会的第三届理事,又根据该协会章程中的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的规定,原告亦应为该协会会员。作为会员,原告就该协会及协会领导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是其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行为。而被告文房四宝协会对此以给原告个人的信函形式做出《严正声明》,却又将该声明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散播。而且,由于其中的部分事实有误,其语言过激,在客观上已给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文房四宝协会向原告汪某书面致歉,其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原告汪某和被告文房四宝协会会长郭女士均到庭参加了一审宣判,郭女士在宣判后情绪激动仍坚持自己答辩意见。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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