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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对气象灾害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08-03-19 08: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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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我国南方地区先后出现了4次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过程。这次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多数地区为五十年一遇,部分地区为百年一遇。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多种灾害并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极大影响。

    这次灾害,让搁浅良久的气象立法又一次回归大众视野,成为专家学者尤其是气象界和环境法学界人士热议的焦点。

    记者日前从河南省人大获悉,《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列入今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防灾减灾“深圳模式”

    ●政府组织、预警先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防灾减灾工作,增强防御极端天气气候灾害能力。”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说。中国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培军认为,必须从灾害风险防范的角度,建立区域综合灾害灾情的预报和预警,这样才能更科学而全面地指导巨灾防范,特别是巨灾应急处置。

    实际上,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了依法建设灾情预警系统的尝试,成功经验可借鉴。

    1993年年底,广东省深圳市政府便完成了《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起草和立法工作。1994年,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城市。从2004年开始,深圳市气象部门开发出气象预警手机短信通报平台。

    2006年11月13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颁布《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形成了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2007年7月,深圳市气象局又推出气象灾害分区预警系统,以1平方公里为网格单位,将深圳市划分为2020个网格,实时为即将发生气象灾害的网格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近年来,深圳市气象部门先后与国土部门合作建立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卫生部门联合发布高温中暑预警;与规划部门联合开展城市建设的气象影响评估专题研究;与应急指挥中心合作开展城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的专题研究。

    据统计,尽管近年来深圳灾害性天气频繁,但气象灾害损失呈逐步减少趋势。

    探索中的气象立法

    ●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一直没有停止过

    200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对气象灾害防御做了概括性规定。之后,我国又开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探索。

    2005年8月,中国气象局在北京召开气候资源立法专家会,为2007年出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及其行动计划出台打下了基础。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后来的气候立法系列工作被暂时搁置。但中国气象局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一直没有停止过。

    与此同时,各省区市在立法应对气象灾害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为适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到目前已有近10个省区制定了与深圳特区类似的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河南、湖北等多个省份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立法调研工作也在进行中。

    但这些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规定和法律效力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的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保障和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雷·额尔德尼建议,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实施气象防灾减灾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体系。

    国家立法可分三步走

    ●国家应该将应对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提上日程,并分阶段循次推进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季先认为,“这次罕见的暴风雪天气灾害,让气象立法变得空前急迫起来。”比如,现在人们对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事业单位之间建立抗灾联动机制的立法诉求非常强烈。

    李季先认为,国家应该将应对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提上日程,并分阶段循次推进。在贯彻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及其行动计划基础上,我国的立法可以分三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构筑气候变化法律标准评测体系。气象立法首先要为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行业或部门量身定做科学的气象灾害防御标准、监测预警标准和气候影响评估标准,通过制定相关标准,提升对灾害天气或极端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水平。

    第二阶段,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立法,抓紧建立政府诸部门和社会各事业单位之间联动防御气候灾害机制,最好能形成纲要性的防御气象灾害法律规范。面临气象灾害及其次生和衍生灾害,要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有关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能不清、多头管理、管理缺位的现象。要完善跨省区、多部门联动的防御体系,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同作战、密切配合、迅速反应的整体功能。

    第三阶段,从长远着眼,制定出台《气象税征收条例》、《企业减排基金征收条例》等以经济手段为中心的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规范,综合运用行政与司法两种手段,限制碳排放,为全国乃至全球气候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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